认真学习深入研究永葆《条例》的生机与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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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县人民政府 副县长 胡志峰

《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山东省修志史上具有全局性、根本性、战
略性的一件大事,凝聚了各级史志机构和史志工作者的实践经验和理论成果,是一部实用性
和操作性都很强的地方性法规,是山东史志事业发展的有力保证,也为高青史志事业发展迎
来了新的机遇。它对于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实现依法修志,确保建立史志工作长效机制,保
障史志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条例》实施后,
高青县史志工作者结合当前全县史志工作的开展和今后的工作计划,把学习贯彻《条例》作
为史志工作的主要任务来抓,借助《条例》出台的有利时机,使高青县的史志工作纳入法制
化的轨道,再上新台阶。
一、认真学习,不断扩大宣传力度
在《条例》学习中,突出一个“深”字,深入学习,深刻领会,深层次地把握其精神实
质和规范性要求;在宣传活动中,突出一个“大”字,大思路、大动作,采取各种有效形式,
努力提高各级各部门领导和社会公众对《条例》 的认知度。 在《高青工作》开辟专版宣传
《条例》 ; 高青电视台对《条例》的宣传实施等项活动进行新闻报道;在高青县情网开通
《条例》 宣传专页。《条例》的实施,为《高青县志(1978-2004)》的编纂出版工作提供
了法律保障,理顺了工作关系,加快了编纂出版进程。
二、把握实质,推进史志工作法制化进程
《条例》的实施意义重大,把握其实质,领会其内涵,运用于实践,更好地服务于史志
“三个中心”建设才是根本的目的。
《条例》对史志工作机构的职能和任务作了更明确的规定。《条例》第五条不仅授予了史志
工作机构行业管理的职能和执法主体地位,并具体规定了七项工作任务。在行政管理、业务
工作、社会服务等方面都作了具体的要求。作为一部地方性法规,《条例》规定了机构职能,
这是其他法规所不多见的。《条例》第五条既是对“立法宗旨”的体现,又是工作范畴和内
涵的具体化, 也是“官职” “官责”原则的进一步明确,是政府机关在史志工作领域实现
“依法行政”的前提和保障。
《条例》对史志的编纂范围作了更明确的界定。《条例》第七条规定“以县级以上行政
区划冠名的地方志、地方综合年鉴、综合地情文献,由同级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规划组织
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此前,各类志书鱼龙混杂、良莠不齐,造成了缺乏管理,
既多又滥的局面,损害了史志事业的形象。该《条例》的出台,对于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具
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条例》对史志工作的社会性赋予了更明确的权利与义务。《条例》第九条规定“人民
政府史志工作机构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征集有关地方
史志资料,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当为其提供便利。”史志工作讲求“众手成志”,需要社会各
界方方面面的配合,其进度不是取决于最快的单位,反而是取决于最慢的单位,质量不是取
决于最好的单位,反而是取决于最差的单位。该条规定,不仅保证了资料来源,又保证了资
料的权威性、公正性。第二款规定“资料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保证了资料的真
实性。
《条例》从编纂地方志的原则、县级政府及县级史志机构的任务、对修志人员的要求、
志书冠名、资料收集及归属、报批、督导、违例处分等各个方面全面规范了全省地方史志工
作,对于地方史志工作的组织、操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加强督导,开创工作新局面
《条例》赋予史志机构一定的行政管理和执法职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
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其停止违法行
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这就要求我们充分认识《条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不能采取可为可不为的态度。只有增强
依法修志的意识,才能保证史志事业健康发展。
《条例》是保障第二轮修志顺利完成的法律武器,是地方史志事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有
力保障。高青县地方史志工作将在《条例》的指引下,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基层修志的管理和
指导,努力开创全县史志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