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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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淄政发[2004]19号文)
一、本优惠政策适用于淄博市行政区域外的投资者,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符
合淄博市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目录、流转税和所得税留成部分属地方财政收入的独立核算企
业,以及投资建设的地方基础设施、农业和社会事业项目。
二、 在国家、省批准的经济开发区或市政府确定的产业规划区内建设的外来投资500万
元(按外来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计算,下同)以上企业或境外投资企业,按外来投资比例,
享受下列财政扶持和土地出让政策。
(一)新办生产性企业,外来投资在5000万元(或500万美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
第一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无偿扶持资金, 后两年按50%给
予无偿扶持资金;外来投资在500万元~5000万元(或500万美元以下)的,自投产之日起,
第一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后两年按25%给予无偿
扶持资金;
(二) 新办生产性企业,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或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
以上的,或境外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自盈利之日起,前五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
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无偿扶持资金;
(三)新办企业,自盈利之日起,前三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
分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后两年按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
(四)投资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由区县政府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可在一定
期限内按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和农业税收的数额给予一定的无偿扶持资金;
(五)收购、兼并、投资改造现有国有企业的,扣除原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按新增税
收部分享受第(一)至(三)项规定的优惠政策;
(六)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土地出让期可以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使用期满后,
使用者可以优先续期;
(七)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新建外来投资项目,或对地方经济带动作用
大的项目,地方政府土地出让金收益可以给予一定比例的返还政策;
(八)利用市内企业场地投资兴办企业的,如原企业场地属行政划拨,在补办土地使用
权出让手续时,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金收益可以返还80%。
三、收费政策:
(一)外来投资新建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时,在淄博市办理各种证照除收取工本费和代
国家、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新办外来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除水资源费、环保排污费及超标排污
费、污水处理费、工本费,以及代国家、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
收费;
(三)对所有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国家、省有明确规定和前列
条款有规定的,均按低限征收。
四、户籍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者,经本人申请,可为本人、配偶、子女和
父母办理城镇居民户口;
(二)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所聘用的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
称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可办理城镇居民户口。
五、其他政策:
(一)外来投资者子女在就业、入托、就学等方面与本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二)外来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热、运输、通讯条件等,有关部门优先安排,
收费标准按本地企业标准执行。
六、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或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
目录的项目,或增加较多就业岗位的项目,可以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政策。
七、优惠政策的兑现,由各级招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认定后,由同级财政、税务、
土地、公安等部门负责办理兑现。
八、本优惠政策自2004年2月12日起施行。(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