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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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籍制度改革的范围和内容
(一) 从2002年1月开始在淄博市五区、高新区的城市建成区及建制镇,桓台、沂源、高
青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二) 改革户口迁移制度。以公民住房、职业、经济来源等主要生活基础为落户条件,实
行积极的人口迁移政策。
1.凡在城区或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公民及其直系
亲属,准许落户。
2. 自2001年12月6日起,凡购买商品住宅在城区达到60平方米、在城镇达到45平方米,
或购房款达到相应数额,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获得住宅,并取得房产证书的省内公民,准
许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购房地落户。省外公民符合上述条件,经查证无刑事犯罪记录的,准
许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购房地落户。港澳台和国外人员符合购房条件,可准许其内陆亲属在
购房地落户。
3.市内外公民为城区招商引资或到城区投资兴办实业,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实际
到位资金l00万元或10万美元以上的,准许招商引资、投资人及其直系亲属到该城区落户。
港澳台和国外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准许投资人的内陆亲属到相应城区落户。
4.市内外公民到城镇投资建厂、兴办实业投资达到2万元,依照规定交纳税费,经营2年
以上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准许在该城镇落户。
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当地政府批准迁往城区的经济实体,经营者及其直系亲属及一
定数量的技术、管理骨干人员,准许在该城区落户。
6.对引进的市内外各类中高级技术和管理人员、拥有高新技术成果的科技人员,本人及
其直系亲属可在工作地落户。省内大专以上和省外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只要在城区落实
就业单位的,准许其落户。对到城镇工作的省内外大专以上学历及省内中专学历的毕业生,
凡有稳定的居住条件的,可以先落户,后就业。
7.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工人和企事业单位聘
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城区工作达5年以上,在城镇工作达3年以上的,准许落户。
8.在实施范围内长期居住并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村户口人员,逐步改登为城镇居民户口。
9.其他有正当理由,符合城镇落户条件的人员。
(三)改革户籍管理登记制度。一是按照在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审批城镇居民户口,经
批准在城区或城镇落户的人员,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二是实行婴儿出生后随母亲或父
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自愿的原则。
(四)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山东省地方城镇居民户口与全国城镇居民户口并轨,统称为城镇
居民户口,享受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今后凡申请办理山东省地方城镇居民户口的居民,
按规定经审核批准后,落为城镇居民户口;已办理了山东省地方城镇居民户口的居民,现有
合法固定住所、工作单位或经营场所的,可就地改登城镇居民户口;对既无合法固定住所,
又没有工作单位、经营场所的山东省地方城镇居民户口的居民暂不与城镇居民户口并轨。
(五)在城区或城镇落户的居民,除购房、婚迁、考学、招工、参军原因外,其他无正当
理由的人员,三年内不作城区、城镇间的户口迁移。
(六)妥善处理农民进城后的承包地、宅基地问题。进入城镇落户的本市农村人口,对其
原承包的土地,经本人同意,可以保留其在承包期内的承包权;也可以经发包方同意,将其
承包土地转包、转让或租赁给第三者,转包、转让、转租的,原承包方与发包方依据土地承
包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变;还可以经承包方同意,由发包方将承包方的土地反租倒包,
反租倒包的,原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由发包方承担。对进城农民承包地撂
荒或改变土地用途的,可按合同约定由发包方收回后重新发包。进城农民落户后,其宅基地
要适时置换,防止闲置浪费;将宅基地交还给集体的,可给予一定经济补偿。
二、办理城镇居民户口的有关问题和审批程序
(一)取消户口迁移多部门管理和计划指标管理等,由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具体负责户口迁
移审批工作。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主管机关的职能作用,严格把好审批关,做好户口登记项
目的变更、更正工作,规范门(楼)牌管理等,并逐步建立健全新的户籍管理制度。
(二)坚决杜绝收取城市增容费和其他类似费用。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
家和省关于严禁收取城市增容费的有关规定,不得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之机收取城市增容费
和其他类似费用。
(三)拟到淄博市城区或城镇落户的要向户口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
派出所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调查,对符合落户条件的填写《城镇居民户口入户审批表》,由
区县公安局审核后报市公安局审批,由区县公安局签发户口准迁证。迁出地派出所凭户口准
迁证办理迁出手续,迁入地派出所凭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
(四)办理城镇居民户口应提供下列材料:1.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2.16周岁以上公
民出具居民身份证;3.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此外,还应区别不同对象出具
暂住证、毕业证、收养证、抱养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结婚登记证,招工招干或聘用、
录用、验资、纳税及征用土地、技术职称、技术成果、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以及相关内容的
公证书等;4.公安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
(五)“城区”范围是指五区、高新区依据《淄博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成区。
“城镇”范围是指桓台、沂源、高青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和区辖建制镇的镇驻地
村。“合法固定住所”是指经批准购买、自建或者租住单位分配的住房,且申请人拥有房屋
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对违章搭建或者临时租借的住房不得视为合法固定住所。“直系亲属”
是指配偶、未成年子女及配偶双方的父母。港澳台和国外人员的“内陆亲属”是指其在大陆
的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
(六)凡符合规定,经批准迁往城区或城镇的居民,应在其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落户。无
固定住所的准入人员,可在其工作单位、经营场所或公安机关指定的区域落户。
(单联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