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因私出国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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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民因私事申请出国,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即可向本人户口所
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其指定的部门(公安分局或派出所)领取《中国公民
出国(境)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公民因私事出国申领护照,须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
申请,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清晰并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半身照片的“申请表”和2张照片;

2.交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

3.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二、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为:

1.出国探亲访友。须提交亲友的邀请信和邀请人在前往国的居住证明。

邀请信是指正式邀请信或有邀请内容的普通信件。邀请人在前往国的民住证明是指邀请
人在前往国的居留资格证明或邀请人在前往国正在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其他经出
入境管理部门认可的能证明邀请人在前往国合法居留的证明。

归侨、侨眷凭其户口所在地的市、县侨办的证明 (如受理申请的机关掌握归侨、侨眷的
身份情况,也可以免交侨办的证明) ,60岁以上的公民,随父母(或监护人)出国的未满16周
岁的公民,以及出国探望配偶、父母、子女的申请人,免交亲友的邀请信和亲友在前往国的
居住证明。

2.出国旅游(含个人出国旅游和参加旅行团出国旅游)。个人出国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外
汇费用证明 (如申请人银行存款证明或外汇存折,数额不得低于4000美元或等值国际流通货
币) ;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出国旅游,须提交有出国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出具的全额
旅游费用的发票。

3.出国留学(含自费出国留学和公派留学)。个人联系的自费出国留学,须提交接收学校
出具的入学通知书。通过合法中介机构联系的出国留学,需提交入学通知书或该中介机构出
具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证明”。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申请自费出国留学,须提交省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自费
留学资格审核证明”。

出国学习宗教课程(含前往宗教院校学习)的,须提交省级以上宗教局出具的同意证明。

公派留学人员(含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留学人员),须提交填写完整的《公派留学人员申
请护照登记表》。

4.出国定居。须提交拟前往国家政府主管机关或驻华使、领馆的定居许可证明或拟定居
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其中后者须提交亲友在拟前往国定居的证明 (被收养儿童出国定
居另行规定)。

5.出国就业(含个人应聘就业、劳务出国、由境外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出国就业)。个人
应聘就业,须提交前往国的聘请、聘用单位或者雇主的雇佣、聘用证明。

由劳务公司办理的出国劳务人员,须提交有外派劳务经营权的劳务公司出具的申请人出
国劳务的证明。

由境外就业服务机构协助办理出国就业的,须提交有境外就业经营权的境外就业服务机
构确认的申请人与境外雇主签订的就业合同。

6.出国从事商务等其他非公务活动,须提交国外相应的邀请函件。

7.属文化交流的,须提交省级以上文化部门出具的同意证明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在“三资”企业或境外商社常驻机构或混合所有制企业中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外省(自治
区、直辖市) 暂住人员,因本企业业务需要出国的,由申请人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县公
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公安出入
境管理部门。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将暂住人员情况通报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
出入境管理部门核查后,依法审批发照。

三、工作单位或派出所负责对申请人出国签署意见。“单位意见”可直接填写在申请表
的相应栏目内并加盖公章,也可单独开具。“单位意见”应包括下列内容:申请表所填内容
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的五种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出境 (不同意的要说
明理由)等。具体要求如下:

1.国家公职人员,由其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2.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企、事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单位人事、
保卫部门签署意见,法人代表本人申请出国,由相应的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3.大、中学校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4. 未满14周岁儿童,需提交其父母或监护人同意出国的意见(可直接填写在“申请表”
的“单位意见”栏),免交单位或派出所意见。

5.其他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