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地产转让应提交的证件和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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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提交的证件:
(一)商品房转让(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房屋的转让):

1.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书;

2.单位购房的提交法人资格证明,个人购房的提交身份件;

3.规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文本。

(二)购买安居住宅:

1.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书;

2.安居住宅准购证;

3.单位购房的提交法人资格证明,个人购房的提交身份件;

4.规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文本。

(三)存量房屋的转让(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的转让):

1.原《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2.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或协议书;

3.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或个人身份证件;

4.规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文本;

5.卖方属全民性质的单位转让房地产或出售公有住房,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或房产主管部
门允许卖房的批文及房地产评估报。

(四)房地产赠与(继承):

1.赠与(继承)书、公证书;

2.原《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3.规定的房屋转让合同文本;

4.房地产评估报告。

二、基本程序:

1.登记收件:由当事人交验有关证明、证件,并填写《房地产买卖申请审批书》、《房
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审批书》,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收件。

2.收取税费:按有关规定收取交易服务费、工本费、测绘费、税费,委托评估的收取评
估服务费。

3.勘丈绘图:对已申请产权转移登记的房产,进行实地勘察,查清房地现状,丈量计算
面积,核实墙体归属,绘制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或分丘平面图。

4.产权审查:

(1) 初审。由产权监理部门经办人对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明、证件逐一审查,主要审查
证件是否齐全、合法、有效,房产来源是否清楚,有无产权纠纷。各种表格填写是否齐全。
审查后签署审核记录意见,并提出审查确认产权的初步意见。

(2)复审。初审合格后,由市、县产权监理部门分管领导复审,并签署复审意见。

(3)审批。由市、县产权登记机关的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审批,并签署审批意见。

5.绘制权证:将资料交微机室,按审批表内容由微机室统一缮证,核对无误后,由市、
县加盖填发机关印章后发证。

6.资料归档:按规定立卷,并填写《房产档案卷内目录》,移交档案室编目编号,编排
索引,建帐汇总后整理上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