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权利人(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的资料:
(一)初始登记:
1.用地证明文件或《土地使用证》;
2.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施工许可证;
5.房屋竣工验收资料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二)转移登记:
1.买卖交换的房屋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或交换合同及契证、身份证;
2.赠与的房屋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公证书和契证、身份证;
3.继承的房屋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遗产继承证明、公证书、契证、身份证;
4.分家析产或分割的房屋须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分家析产单或分割单据、契证和
身份证;
5.单位划拨的房屋须提供批准划拨的证明文件;
6.仲裁或判决的房屋须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裁决书、裁定书或判决书等;
7.单位合并、兼并、分离,须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有关合并、兼并、分离的文件。
(三)变更登记:
房屋权利人 (单位或个人) 名称、坐落、用途、建筑面积减少或增加发生变更的应提供
《房屋所有权证》及有关名称、坐落、用途变更的证明文件资料。面积减少的应提供拆迁证
明资料,面积增加的应提供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以及房屋竣工验收资料等。
个人名称、坐落、用途、建筑面积变更的除提供上述证明外,还应提供个人身份证。
(四)注销登记:
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拆迁部门批准拆除的证件。
(五)他项权利登记:
抵押或设典的房屋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抵押或设典合同、房屋现值价格评估证明。
(六)其他登记:
1.单位或个人委托登记的房屋,房屋权利人应提供委托书;
2.单位或个人验换证的房屋需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和图纸。
二、办理工作程序:
1.登记收件:
房屋权利人(单位或个人)根据上述房屋登记情况分别携带有关证件,按市局委托范围到
房产权属登记部门进行登记,交验证件,领取表格,按要求填写。
2.委托测绘图纸:
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委托有房屋测绘资质的测绘部门进行测图,调查房屋权界,测绘部门
严格按房产测绘规范测绘图纸。
3.初审。
4.复审。
5.审批。
6.微机缮证。
7.交费、领证。
8.发证资料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