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权属登记应提供的资料及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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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权利人(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的资料:
(一)初始登记:

1.用地证明文件或《土地使用证》;

2.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施工许可证;

5.房屋竣工验收资料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二)转移登记:

1.买卖交换的房屋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或交换合同及契证、身份证;

2.赠与的房屋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公证书和契证、身份证;

3.继承的房屋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遗产继承证明、公证书、契证、身份证;

4.分家析产或分割的房屋须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分家析产单或分割单据、契证和
身份证;

5.单位划拨的房屋须提供批准划拨的证明文件;

6.仲裁或判决的房屋须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裁决书、裁定书或判决书等;

7.单位合并、兼并、分离,须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有关合并、兼并、分离的文件。

(三)变更登记:

房屋权利人 (单位或个人) 名称、坐落、用途、建筑面积减少或增加发生变更的应提供
《房屋所有权证》及有关名称、坐落、用途变更的证明文件资料。面积减少的应提供拆迁证
明资料,面积增加的应提供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以及房屋竣工验收资料等。

个人名称、坐落、用途、建筑面积变更的除提供上述证明外,还应提供个人身份证。

(四)注销登记:

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拆迁部门批准拆除的证件。

(五)他项权利登记:

抵押或设典的房屋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抵押或设典合同、房屋现值价格评估证明。

(六)其他登记:

1.单位或个人委托登记的房屋,房屋权利人应提供委托书;

2.单位或个人验换证的房屋需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和图纸。

二、办理工作程序:

1.登记收件:

房屋权利人(单位或个人)根据上述房屋登记情况分别携带有关证件,按市局委托范围到
房产权属登记部门进行登记,交验证件,领取表格,按要求填写。

2.委托测绘图纸:

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委托有房屋测绘资质的测绘部门进行测图,调查房屋权界,测绘部门
严格按房产测绘规范测绘图纸。

3.初审。

4.复审。

5.审批。

6.微机缮证。

7.交费、领证。

8.发证资料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