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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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
全市法院坚持以严肃执法为核心,以队伍建设为重点,以审判方式改革为动力,以物质装备建设为保障,全面
开展各项审判工作。年内共受理各类诉讼案件35331件,审结32085件,审结率为90.8%;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
理,依法对1361名立功或有悔罪表现的罪犯进行减刑或假释。
为作好新刑法实施工作,全市法院派出51名业务骨干,分别参加了最高法院、省法院举办的学习班,并组织全
市法院分管院长和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的同志及有关人员,集中进行培训,举办10场次新刑法知识竞赛和测验,还拍
摄新刑法宣传片1部,5次答记者问,18次上街下乡开展新刑法宣传咨询活动。
年内, 周村区人民法院被山东省委、省政府批准授予全省政法系统先进单位称号,并有2个单位荣记集体二等
功,14个单位记集体三等功。

(郑淑英)

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
年内,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刑事案件1486件,审结1360件,审结率为91.5%。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罪犯1479名,
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包括死缓)的433名;5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987名,免予
刑事处分的38名,宣告无罪的21名。对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爆炸、涉枪等暴力犯罪和重大盗窃犯罪,以及带
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坚决给予严惩,全年依法重点打击了这类犯罪分子607名。受理二审刑事案件147件,审
结134件,审结率91.2%,其中维持原判的90件,改判的18件,作其他处理的26件。

(郑淑英)

严厉打击经济犯罪
全市法院积极投入反腐败斗争,严厉打击贪污、贿赂等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年内,共审结经济犯罪案件133件,
判处罪犯244人, 其中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29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81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71人,作其他处
理的63人。

(郑淑英)

经济审判
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经济纠纷案件15939件, 审结14361件,审结率为90.1%,诉讼标的额18.86亿元。其中审
理企业破产案件23件,审理国有企业案件1675件,审理集体、个体和私营企业经济纠纷案件5616件,诉讼标的额达
5.32亿元; 审理借款、融资租赁、股票、票据、债券、期货等经济纠纷案件38件;审理涉外案件1件;还审理了大
量乡村企业的经济纠纷案件。受理二审经济纠纷案件889件,审结864件,审结率为97.2%。其中维持原判的237件,
改判的177件,发回重审的88件,撤诉的96件,驳回的134件,调解的109件,作其他处理的23件。

(郑淑英)

民事审判
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全市法院继续坚持促进人民内部团结,促进经济发展,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的指导思想,依
法及时审理了大量民事案件。年内,共受理一审民事案件15535件,审结14177件,审结率为91.3%。其中离婚案件
4045件,赡养案件257件,房屋案件381件,继承案件63件,债务案件7138件,赔偿案件873件,其他1420件。

(郑淑英)

行政审判
年内,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219件,审结195件,审结率为89%。在审理的行政案件中,维持行政机关原具体行
政行为的32件,撤消或部分撤消行政机关原具体行政行为的16件,原告申请撤诉结案的123件,作其他处理的24件。
受理二审行政案件52件,维持原判的44件,改判的6件,撤诉的1件,其他方式处理的1件。

(郑淑英)

执行工作
年内, 共受理执行案件28604件, 执结案件27061件,执结标的额11.8亿元。为消除执行积案,全市法院组织
480名干警,利用3个月的时间,集中执结案件3935件,执行标的额达2.43亿元。认真做好外地法院委托执行工作,
年内,共执结这类案件37件,标的额达598.86万元,被评为全省委托执行先进单位。

(郑淑英)

告诉申诉
为加强告诉审查和再审工作,进一步规范了立案工作,实现了立审分开、审监分离、信访有序的告申工作机制。
共审查告诉案件36376件,纠正错判案件34件。共受理人民来信来访19615件次,其中刑事方面的1804件次,民事方
面的8749件次,经济方面的8531件次,行政方面的531件次。

(郑淑英)

赔偿办公室成立
1997年8月市法院成立赔偿办公室,年内收案9件,正在审理中。

(郑淑英)

法制宣传
年内, 重点进行了《刑法》宣传、案例宣传活动。共召开公判大会27次,印发布告等宣传材料4万余份,组织
325名干警到劳改劳教单位和工厂、农村、学校等上法制课1200余场次,提出司法建议182条。拍摄法制宣传片76部,
撰写稿件6614篇,其中在国家级报刊上发表385篇,在省级报刊上发表3592篇。

(郑淑英)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队成立
1997年10月, 经省法院批准,市法院成立司法警察支队,于10月7日举行了授旗挂牌仪式。司法警察是人民法
院执行特定司法任务的人民警察,主要任务是保证各类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

(郑淑英)

故意杀人犯张锡珠伏法
故意杀人犯张锡珠, 男,1948年9月15日生,汉族,桓台县侯庄镇侯东村农民。196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
徒刑5年,1982年6月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3年7月再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1996年11月释放。
张犯锡珠于1997年5月15日上午, 在桓台县索镇集市上将卖棉花的博兴县兴福镇兴四村妇女赵瑞真骗至家中,
企图拐卖未逞。张犯唯恐赵告发,遂于当晚12时许,在其家中采取掐脖子、堵嘴、用电线勒颈等手段,将赵瑞真杀
死,后埋尸于院内。张犯锡珠还于1991年春某日下午,乘喝酒之机,在酒中下毒,将在其家中暂住的本市淄川区洪
山镇董瓦村村民张玉树毒死,埋尸于自己院内,后将张玉树的摩托车、电视机等物据为己有。
张犯锡珠图财害命,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系累犯,必须严惩。市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
判处张锡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并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于1997年12月25日
将罪犯张锡珠验明正身,押赴张店刑场,执行枪决。

(郑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