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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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调节经济关系,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1995年,全市法院发挥经济审判直接为经济建设发展服务的职能作用,积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
完善提供法律服务。全年受理一审经济纠纷案件12043件,审结12074件,(包括上年转31件),诉讼标的额达12亿
元, 分别比上年上升4.8%、7.5%和21.6%。追回外欠款近5亿元。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全市法院认真审理借
款合同、融资租赁、股票、票据、债券等纠纷案件,全年审结此类案件1704件,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全年审
结破产案件13件,破产金额达1.03亿元,分别比上年上升160%和53.7%。审结224件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和大量
的乡镇企业经济纠纷案件,对促进农林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正审理一批涉外、涉港、澳、台经济纠
纷案件,依法维护了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扩大开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不断拓宽服务领域,积极为企业搞好法律服务。年内,市法院与市政府两次联合举办厂县(经理)法律宣讲会,
250名厂长(经理) 和部分农民企业家参加了学习,提高了企业法人代表依法经营意识和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
能力。 全市法院深入到388个厂矿企事业单位, 指导解决纠纷8162种,解决争议额达4.3亿元,帮助修订完善合同
2186份, 培训法律人才896人次。在国有大中型企业、地方骨干企业和部分乡镇企业发展1384名经济司法联络员和
特邀陪审员。
为确保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实现,全市法院以解决“执行难”为重点,进一步加强了执行工作,
全年执结各类诉讼案件9848件,执行标的额达9.69亿元。全市法院牢固树立“全国法院一盘棋”的思想,做好外地
法院的委托执行工作,共执结委托执行案件110件,维护了国家法律的统一和尊严。

(郑淑荚)

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
1995年,全市法院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全年受理一审刑事案件1781件。审结1613件,分别比上年
上升8.9%和7.3%。 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1823名人犯中,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105
人, 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621人,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缓刑的1069人;免予刑事处分的21人,
宣告无罪的4人,作其他处理的3人。在刑事审判工作中,重点打击杀人、抢劫、强奸、盗窃、破坏生产建设设施等
犯罪,特别对有黑社会性质的集团犯罪,坚持快审快判,坚决予以严惩。全市法院年内审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
罪案件776件, 惩处犯罪分子1011人。对社会关注的耿兵、舒强为首的重大犯罪团伙,采取提前介入、分工审理、
公开宣判的方法,依法从重从快进行了严惩,受到人民群众的好评。各级法院还与公安、检察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深入开展“反盗窃”、“扫黄”及打击车匪路霸、金融诈骗、破坏通讯设备等专项斗争。
在打击经济犯罪工作中,着力加强对经济犯罪大要案的审判。全市法院审结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案件498件,
判处严重经济犯罪分子566人, 分别比上年上升9.5%和22.2%,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553.8万元。在判处的
经济犯罪分子中,非法所得万元以上的111人,县处级干部9人。市法院公开审理了全市人民关注的王青玮、王熙年
贪污受贿案。
全市法院结合审判工作,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通过公开审判、就地审理、以案释法等形式,先后召
开审判大会27次,印发布告8万余份,上法制课486场次,受教育群众达16万人次。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
单位和部门提出司法建议791条。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审理少年犯876人,同时对1127名有立功或悔罪表
现的罪犯, 依法予以减刑或假释。加强对基层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帮助培训调解人员916人,指导解决民间纠纷
10142件,防止矛盾激化事件213起,把大量的矛盾和纠纷及时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促进了人民内部团结。

(郑淑荚)

依法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1995年,全市民事审判工作始终把促进人民内部团结,促进经济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为开展审
判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年审理一审民事案件9080件,审结9028件,分别比上年上升10.6%和10.3%。在审结
的案件中,婚姻家庭案件3717件,侨务案件3647件,损害赔偿案件523件,劳动争议案件17件,4类案件占结案总数
的87.5%。 市区两级法院还审理房地产开发与建设、租赁、抵押纠纷案件288件,审理著作权、名誉权、肖像权、
荣誉权等涉及知识产权和人身权的案件12件。
全市法院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 坚持“积极收案,慎重处理”的原则,全年受理一审行政案件214件,审结
190件,分别比上年上升25.9%和6.7%。在审结的行政案件中,判决撤销或变更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12件,维
持行政机关具体行为的16件, 依法准予撤诉的116件,裁定不予受理的32件,作其他处理的14件。1995年是《行政
诉讼法》 颁布实施5周年,全市法院通过广播电视讲话、发表专栏文章、法律咨询、印发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开
展宣传活动,努力提高公民的行政法律意识,进一步扩大了行政诉讼的社会影响,执法环境有所改善。
全市法院在普遍建立“统管型”告申工作机制的基础上,把解决群众“告状难”、“申诉难”和上访老户作为
重点,积极开展告诉申诉工作。全年处理群众来信来访12093件(次),审查告诉案件27021件。狠抓了初信初访及
服判息诉工作,解决了一批上访老户的问题,有42名上访老户服判息诉,对稳定社会秩序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郑淑荚)

强化法院改革和审判监督
1995年,全市法院在民事、经济审判工作中,探索制定并推广了以“提导并举、证据双向分担和当庭确认、当
庭裁判”四项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办法,强化举证人的举证责任,全面发挥庭审功能,建立和形成了简便、规范、
公开、高效的审判方式,提高了办案质量和效率。在探索执行方式改革中,实行同城批量案件的集中公开开庭执行,
把执行工作置于社会、舆论的广泛监督之下,案件执结率有了明显提高,有效地缓解了“执行难”的状况。两项改
革做法,得到最高法院和省法院的充分肯定,中央电视台分别录制成专题片,以中国法院审判方式改革为题,向国
内外播放。
积极探索人事制度改革。市法院机关推行了以“优化组合,双向选择,竞争上岗”为主要内容的人事制度改革,
调动了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配合组织人事部门,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择优录用的方法,选调104名干
部,解决了增编补员问题。组织107名干警参加了全国初任审判员、助审员资格考试。
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对不公正的裁判和执法中的错误行为,坚决予以纠正。全年市法院受理
各类二审案件1432件, 审结1345件;受理各类申诉案件315件,审结313件,依法纠正错判案件134件,维护了法人
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郑淑荚)

加强法院自身建设
年内,全市法院深入进行宗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职业纪律教育,以及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教育,积极
开展向孔繁森等英雄模范学习,广泛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增强了广大干警的无私奉献精神和工作积极性,涌现出了
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张店区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荣记集体一等功;淄川区法院院长周茂孝被评为全省劳动模
范;全市法院有15个单位立功,26个单位被评为先进;57人分别荣立二等功、三等功,164人被评为先进工作者。
全市法院针对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了思想、作风和纪律大整顿,建立推行了当事人评议审判人员制度、
聘请执法执纪监督员制度、案件评查制度、错案追究制度、奖励举报和院长接访四制度,推动了法院的廉政建设。
坚持以业大教育为主,采取长期学习和办短期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加强业务教育培训,干警队伍整体素质明显
提高。全年法院干警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4.6%,法官教育培训工作受到了最高法院和省法院的表彰。

(郑淑荚)

重大流氓犯罪团伙主犯耿兵、舒强被处决
主犯耿兵,男,1964年3月29日生,汉族,本市张店人,捕前系个体经营户。1989年5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
期徒刑3年,缓刑3年,1993年1月因持械斗殴被劳教1年,1993年10月释放。主犯舒强,男,1957年3月8日生,汉族,
山东博兴县人,捕前系个体经营户,1979年因流氓被劳教3年,1982年释放。
罪犯耿兵、 舒强于1992年至1994年7月间,伙同其他8名罪犯,交叉结伙,在张店先后绑架作案5次,共勒索现
金111000元。罪犯耿兵全部参与得脏款74000元;罪犯舒强参与4起,勒索现金99000元,得脏款26500元。1991年至
1994年6月间,罪犯耿兵、舒强伙同其他5名罪犯,先后在张店以威胁手段敲诈8人勒索人民币78000元。罪犯耿兵得
脏款54000元,罪犯舒强得脏款22000元。罪犯耿兵、舒强于1987年11月至1994年7月间,与其他7名罪犯,先后交叉
结伙或单独在张店寻畔滋事,聚众斗殴,奸淫侮辱妇女,作案共12起,致伤12人,毁坏公物一宗。罪犯耿兵于1994
年4月的一天晚上,以威胁手段将一女青年挟持到自己宿舍强行奸淫。
罪犯耿兵、舒强伙同其他13名罪犯,互相勾结,称霸一方,大肆进行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侵
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情节特别严重,民愤极大。据此,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绑架勒索罪判处耿兵死
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流氓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以强奸罪判
处其有期徒刑8年, 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绑架勒索罪判处舒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敲诈
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以流氓罪判处其有期徒行3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山东省高级人民
法院核准,并根据省法院院长签发的命令,于1995年4月27日在张店刑场将罪犯耿兵、舒强执行枪决。

(郑淑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