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一九八六年一号文件的有关经济政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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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中共中央一九八六年一号文件总结了几年来农村改革的经验,正确地分析了农村形势,确定了今年农村工作的
任务。这对于进一步贯彻“以农业为基础”的战略方针,深入进行农村改革,发展农村经济,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贯彻好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除继续执行市委、市政府过去制定的有关具体政策规定外,根据当前我市农村情
况,制定如下经济政策规定。
一、正确处理积累和消费的关系。适当增加集体积累是增强合作经济的物质基础、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
近几年来,我市大多数农村集体积累减少,地区性合作经济的职能有所削弱,这对于稳定农业、发展农村经济是一
种潜在威胁。从今年起,要扭转重分配、轻积累的倾向,一般村集体积累要保持在当年统一经营净收入的15%左右;
人均收入800元以上的村不低于统一经营净收入的20%; 经济不发达的村也要随着统一经营收入的增长,适当增加
集体积累。 农村要普遍建立劳动积累制度。每个农村劳力每年负担5个义务工,10~15个建勤工,有条件的村经群
众讨论同意可以多搞一点,分别用于农村公益设施建设和农田基本建设,年终结算,以钱找齐。乡镇企业要实行固
定资产折旧制度。 分别不同行业,按国家税法规定提取单项折旧,或在年折旧率8%的幅度内提取综合折旧。折旧
费、大修理基金、矿山更新改造费,可直接计入生产成本,确保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二、对乡镇企业实行税收优惠,鼓励城乡经济联合。本着先予后取的精神,从今年起对乡镇企业减税的面适当
放宽。
对乡镇村企业生产的化肥、农药、兽药、饲料、农机具以及从事打井、排灌、耕作的经营收入,免征产品税、
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乡镇企业承包农田水利工程、沼气工程和为农民建房所得收入,免征营业税;新建的独
立核算的冷库、冷风库、仓库,免征三年所得税;外地企业经批准到困难地区办工商企业,免征所得税五年;城市
工商企业向乡镇企业投资,在未收回投资前,视为“纳税困难”,经批准,给予免税照顾;乡镇企业为大厂加工配
套零部件收取的加工费, 依工业性加工税率5%征税,不是加工性质的产品,按实际销售额征收产品税;大厂用短
线产品支持乡镇企业,从被支持单位取得的税后利润,不再征收所得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转让技术成果,提供
技术咨询服务的收入,暂时免征营业税,技术转让净收入10万元以内的免征所得税,超过10万元的三年之内免征所
得税;城市工业支援乡镇村企业的技术人员,其工资费用可按合同规定据实列支,有创造发明、成果显著、经济效
益好的,乡以上政府批准给予的一次性奖励,免征奖金税。
三、实行以工补农政策,增强农业自身的活力。以工补农的资金来源,除市、区(县)地方财政逐年增加农业
投资外,还有①乡镇村企业税后利润的10%,②国家征收的乡镇村企业税款增长部分的返还,③乡镇村企业奖金税,
④农村个体户所得税留成部分的20~30%。以工补农的资金可主要用于支农、建农、奖农、保农、促农和乡村智力
开发等。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管好补农资金的使用,推进农业的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
四、进一步完善农副产品合同定购制度。实行农副产品合同定购制度是农村中的一项重大改革,方向是正确的,
要在实践中加以巩固、完善。粮食定购合同既是经济交换合同,又是国家分配的任务。由粮食部门签订到村,村按
承包合同落实到户。对签订粮食定购合同的农户,优先提供贷款,预付一定比例的定金,每交售一百元钱的粮食,
奖售化肥80斤(其中优质化肥60斤) ,平价柴油8斤,由粮管所在交售粮食的同时发证到户,有关部门保证当年兑
现。国营商业部门要积极与农民签订蔬菜、生猪、鲜蛋收购合同,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以调节供求,平抑物价。
对主要蔬菜品种,实行指导价格,对生猪、鲜蛋旺季实行市场保护价。
五、增加农业投入,改善生产条件。从今年起,市、区(县)、乡(镇)都要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相应地提
高农业投资的比例。农业事业费要逐年增加,重点用于农业科研、技术推广、人员培训;农作物受灾减产,经税务
部门批准,从其村办企业所得税中减免一部分用于救灾。减产二成到五成的,在应纳税款五成之内酌减,减产五成
以上的全免;鼓励向土地投资,农民个人或联合打井的,由合作经济给予一部或大部补助;繁育农作物优良品种的,
给予奖励;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的,给予补偿;地力减弱的要进行批评教育,要合理的赔偿;荒芜土地的,给予经济
处罚,并应由集体收回,另行承包。每年从水资源费中拿出一部分用于水土保持和农田水利建设;城市近郊搞蔬菜
保护栽培设施的,由地方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利用贷款、借款建温室、大棚,在归贷期间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减免
其村办企业所得税用于还款;山区退耕还林和新建果园要扶持一定数量的开发基金,待有收益后逐年归还;对饲养
奶牛的,给予一定数额的周转金,每年酌退部分屠宰税,扶持发展瘦肉型猪。
六、进一步加强乡镇企业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乡镇办企业,其税后利润实行三、七开,企业留利不少于70
%,上交主管部门不超过30%。企业上交利润主要用于弥补亏损企业,扩建改造旧企业,抵顶向农民统筹的各项费
用。企业留成部分,40%补充流动资金,20%补充固定资产,10%作为福利和奖励基金。村办企业利润除留足扩大
再生产的基金、流动资金和上交国家的税金外,其余作为所在村的统筹费用使用,主要用于管理费、以工补农和返
还给农民。实行股份合作的企业,对农民入股的资金,采取保息分红的办法,保息部分在费用中列支,分红部分在
税后盈利中按规定比例提取。一些规模较大,不适合个人承包的企业,在原来承包合同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完善工
作,逐步过渡到由厂长牵头集体承包;联办企业和户办企业要制定必要的章程,承担必要的社会义务,他们交纳的
集体提留应高于一般农民。
七、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今后除国家税收外,乡统筹经费(教育、优抚、计划生育等)要
实行定项限额,并经乡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村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也要经村民大会通过。此外,任
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农民转嫁负担。市区有关部门凡涉及农民负担的问题,应事先征得主管农村工作
的部门同意。农村基层干部要进行精简,根据村的规模大小,设村干部3~5人。工副业比较发达的村,经乡镇批准
可增加1~2人。干部报酬一般控制在本村劳力年平均收入的50%左右;工副业发达的村,干部报酬最多不得超过全
村劳均收入的20%。 大力压缩非生产性开支,各项管理费用要严格控制在净收入的1%以内;要改变单纯按人口、
按地亩提留的办法,逐步做到按劳力、按收入提取。要大力发展集体工副业,尽量减少对农民的直接提留。
八、继续做好扶贫工作。市、区、乡、村都要具体排队,订出计划,市负责帮助贫困乡,区(县)、乡(镇)
负责帮助贫困村, 村负责帮助贫困户。 对22处贫困山区乡、镇,42个库区移民村,以及一九八五年人均收入不满
300元的村, 今年实行免税照顾。市委、市政府原来确定的40个贫困村的挂钩单位,继续实行对口支援,不要自行
脱钩,要一直扶持到真正富裕起来。支农周转金要重点用于扶持困难单位发展生产。组织有志于帮助贫困地区的党
政干部和科技人员,轮流到贫困地区和单位工作。对到困难地区工作的干部要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对他们的工作
实绩要记入档案,作为考核提拔干部的重要条件。对他们在城市的家属,所在单位要给予关怀。
九、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好现有耕地。土地是有限的自然资源,珍惜、保护土地是我们的一项重要国策。任何
部门和单位占用土地都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对非法占用土地要进行清理,严肃处理;乡镇企业也要象国家占地一
样办理征地手续;农村建房要严格按照总体规划,提倡建楼房,一般不占耕地;非占不可的要经区、县政府批准,
占用非耕地,由乡镇政府批准,多占宅基地的要限期退回,不退者按亩产值累进征收土地费;市、区征收的土地复
垦基金和新菜田开发基金,要用于造地还田、新菜田开发和老菜田改造,专户储存,专款专用。集体收入的征地费
有条件的要用于造地和土地建设,没有条件的也应用于发展非农产业,不准分掉。
十、建立乡级财政,把乡一级的财政收入和支出统管起来。我市有半数乡镇已建立了乡级财政,今年要在总结
经验的基础上,全部建立起来。乡级财政的来源,除上级财政部门拨款外,还有本乡税收留成、乡镇统筹费用和直
属企业的上交利润。支出主要有乡行政费、各项事业费、补农资金和乡镇建设费。收入、支出都要实行预决算制度,
由乡人民代表大会审查监督。
以上规定,各区县、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在政策问题上,
不得各行其是,需要变通执行的,也要请示报告。市直各部门过去下达的有关文件,凡与本规定不符合的,一律以
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