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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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队伍建设
1986年, 淄博市人民检察院辖张店、博山、淄川、临淄、周村、桓台6个区县人民检察院。全市检察机关总人
数为441人。其中干部402人,法警13人,工人26人。市检察院118人,其中干部107人,法警2人,工人9人。张店区
人民检察院58人,其中干部52人,法警2人,工人4人。博山区人民检察院55人,其中干部51人,法警1人,工人3人。
淄川区人民检察院59人, 其中干部56人,法警2人,工人1人。临淄区人民检察院50人,其中干部45人,法警2人,
工人3人。 周村区人民检察院50人,其中干部45人,法警2人,工人2人。桓台县人民检察院51人,其中干部44人,
法警2人,工人3人。
市检察院党组认真抓了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市检察院是市直机关首批党风达标单位之一。1986年,全市检察机关加强了调查研究工作,写出了《对淄川区人民
检察院开展打击经济犯罪斗争情况的调查》、《1985年批捕人犯情况分析》等10份专题调查报告;另外还写出综合
材料21份,有力的指导了工作。

(姚潼修)

刑事检察
1986年,全市检察机关积极参加了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的第三战役,与公安、法院、司法等部门密切配合,
协同作战,依法惩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巩固和发展了“严打”斗争的胜利成果,促进了社会治安的进一步好转。
在斗争中,注意防止和克服麻痹思想,坚持在思想认识、领导精力、工作部署、力量安排、业务指导五个方面不放
松,认真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做好批捕、起诉工作,重点打击了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等严重刑事犯
罪分子。坚持“稳、准、狠”的原则,在“准”字上下功夫,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进一步提高了办案质量。
1986年, 全市检察机关审查批捕人犯542人,审结541人,审结率为99.8%,其中批准逮捕的人犯452人,占审
结数的83.5%, 不批准逮捕的54人,退回公安补查的31人,公安自行撤回的4人,积案1人。与1985年批捕的456人
相比,下降0.9%。1986年批捕的人犯中,有3种犯罪在全市最为突出:强奸罪97人,占21.2%;抢劫罪50人,占11
%;盗窃罪182人,占40%。各区县检察院批准逮捕人犯情况为:张店区检察院共批捕人犯137人,占全市批捕人犯
数的30%。 博山区检察院共批捕人犯45名,占全市批捕人犯数的9.9%。淄川区检察院共批捕人犯78人,占全市批
捕人犯数的17.2%。临淄区检察院共批捕人犯96人,占全市批捕人犯数的21.2%。周村区检察院共批捕人犯34名,
占全市批捕人犯数的7.5%。桓台县检察院共批捕人犯62名,占全市批捕人犯数的13.7%。
1986年,全市检察机关刑事检察系统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犯789名,审结742名,占受理数的94%;未结
47名,占6%。在审结案犯数中,起诉566名,起诉率为76.2%;免诉87名,免诉率为11.7%;不诉12名,不诉率为
1.6%;退查72名,公安撤回2名,转外地检察院3名。
全市刑事检察工作, 围绕提高办案质量,主要抓了以下几点:(1)提高办案效率。对重大案件,提前介入,
了解案情, 做到快审、快批、快起诉。1986年全市共批捕人犯452名,未有一起案件超过法定批捕时限。拘留案件
平均2.4天审结, 一般案件平均9.3天审结。起诉案件也都在时限内作了起诉,没有一起超过法定时限。(2)坚持
办案制度,保证案件质量。在办案过程中,坚持了“专人阅卷,处室集体讨论,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和“备案审
查”等请示报告和办案程序制度。(3)经常了解社会治安形势,正确执行政策和运用法律,区别情况,宽严相济,
惩罚犯罪。(4)复查案件,总结经验,提高认识,改进工作。

0162001;1986年6月26日,全市检察系统召开打击犯罪立功表彰大会 (市检察院 供稿)

(姚潼修)

经济和法纪检察
1986年,全市检察机关始终强调了把打击严重经济犯罪作为主要任务,同时,把查处严重违法乱纪犯罪摆到重
要位置,加强了领导,充实了力量,突出了办案,工作有了新的突破。
1986年, 全市共发现经济犯罪线索161起250人,立案侦查91起103人(其中,贪污59起67人,索贿受贿20起20
人,投机倒把6起8人,诈骗2起3人,其他4起5人),立案数为1985年的2.2倍,其中,万元以上的大案26起33人,3
万元以上的特大案件10起14人。这些案件处理后,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05万元。
1986年,全市共受理法纪案件154起184人,比1985年增长10%,其中,立案30起47人,立案数为1985年的3倍,
是全市检察机关重建以来立案最多的一年,实现了省检察院1986年各区县检察院都要立案的要求。在立案的30起中,
重大案件9起,违法乱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3起,因官僚主义、工作极端不负责任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玩忽职
守和重大责任事故案件6起。
全市检察机关在办理经济和法纪案件中,从本系统其他业务处(科)抽调30名骨干加强了办案力量。各区县检
察院分管此项工作的检察长,对一些重大案件,亲自靠上,调查了解,分析案情,指导办案。各区县检察院注意从
三个方面对大案要案进行查处:一是抓重点单位。淄川区检察院根据乡镇企业和村办企业多的特点,重点抓了乡镇
村企业中严重经济犯罪案件。二是抓系统。临淄区检察院根据行业特点,重点抓了区属粮食、外贸、交通、商业、
供销、 农行等6个系统的经济犯罪案件。三是对管理差、事故多、效益差的单位,重点抓了玩忽职守和重大责任事
故案件的查处。

(姚潼修)

监所检察
1986年,全市监所检察工作,认真落实中央对监管单位提出的“收得下,跑不了,管得住,改造好”的指示,
加强了对监管改造单位执行政策和法律情况的检察监督,保证党的“改造第一,生产第二”和“教育、感化、挽救”
方针的正确执行, 促进了文明管理,提高了改造质量。一年来,监所检察主要抓了以下几项工作:(1)与有关部
门配合,采取节日检察与平时检察相结合,重点检察与普遍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对改造场所和看守所进行安全、卫
生、 生活检查共1134次,提出建议220条,监管改造场所的安全、生活条件得到了改善,促进了劳改和劳教人员的
改造。 与1985年相比,“两劳”人员逃跑率下降27%。(2)全市监所检察部门,配合“两打”斗争,同监管单位
一起,在“两劳”人员中开展了深挖余罪、漏犯、重新犯罪的坦白检举活动。在1863名“两劳”人员中,共坦白余
罪2066条,检举犯罪线索1378条。其中,对10名表现积极有立功表现的“两劳”人员作了免予起诉和从宽处理,有
力地促进了犯人的思想改造。(3)对全市197名外执犯改造情况和部分刑释人员进行了考察,发现问题,向其所在
单位提出建议, 落实帮教措施,促其改造。(4)全市监所检察部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向社会进行
法制宣传,一年来,共上法制课38场,听众达7000余人。

(姚潼修)

控告申诉检察
1986年, 全市检察机关控申部门共受理来信来访1586件次,其中,首次信访1092件次,重复信访494件次,已
处理1583件次,占信访总数的99.7%。在首次信访中,检举控告的562件,占51.1%;申诉的151件,占13.8%;其
他379件, 占34.7%。解决了历史案件的遗留问题,对全市检察机关建国以来处理的各类案件469起547人进行了复
查(免诉案件462起538人,认定有罪作不诉处理的6起8人,审理中死亡1起1人)。通过复查,撤消免诉决定的2起2
人,改认定有罪作不诉处理的1起1人,维持原决定的459起534人。一年内,全市检察机关控申系统共办理五类控申
案件34起。通过办案,惩罚了犯罪,纠正了错案,落实了政策,保证了法律的正确实施。

(姚潼修)

综合治理
在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以及全面开展各项检察业务的同时,从预防和减少犯罪着眼,抓了社会治
安综合治理工作。 在综合治理工作中, 主要是结合办案和出庭支持公诉、提检察建议、开展法律咨询、对“两劳
(劳改、 劳教)”人员和免诉人员改造情况考察进行法制宣传和综合治理。(1)结合办案,针对发案单位存在的
问题, 提出检察建议。1986年全市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口头或书面提出检察建议750条。如淄川区检察院在办理龙泉
镇煤井事故案中,针对这个煤井因制度不严、管理不善等原因所发生事故的教训,及时向这个煤井提出了检察建议,
同时向淄川区委写了报告,建议区委责成有关部门对本区所属30处乡镇煤井的安全问题进行一次大检查,以避免类
似事故再次发生, 确保安全生产,区委采纳了检察院的意见。(2)开展法制宣传。各区县检察院在法制宣传中,
紧密结合当前形势和社会治安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犯罪特点,制定规划,落实措施,由领导带队深入农村、工
厂、 学校、商店、机关、部队,以宪法和刑法为主要内容进行法制宣传。1986年,全市检察机关共上法制课100多
次。 博山区检察院针对全区9处乡镇犯罪率高的问题,与这些单位联系,共同办法律学习班,定期派人到学习班上
课, 年内,共上法制课65次,听众达二万人。进行巡回法律咨询。博山、淄川、周村和桓台4个区县检察院,针对
农村改革中出现的承包合同不兑现而引起的经济纠纷,到乡镇进行巡回法律咨询,面对面的宣传法律,解答问题,
调解矛盾,了解线索,查处案件,保护改革,维护安定团结。

(姚潼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