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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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政法机关,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经济犯罪
1983年8月, 中共中央针对社会治安的非正常状况,作出了“三年为期,三大战役”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
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以下简称“严打”)的决定。经过1984年、1985年“严打”斗争的第一、二战役,全市社会
治安秩序有了明显好转。在此基础上,1986年又进行了“严打”斗争的第三战役。全市政法各部门通过贯彻邓小平
同志1月17日在中央政治局常委扩大会议上的讲话和全国、 省、市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前两战役的经验,分析
治安形势,使全体干警进一步统一了思想认识,明确了任务,增强了信心。
在斗争中,市政法委为了协调各政法部门步调一致,充分发挥各政法机关的专政职能作用,主要做了五个方面
的工作。一是,坚持“严打”斗争必须在常委的领导下进行。每进行一次较大规模的集中行动,都及时向党委请示
报告,由党委做出决定,从而保证了这场斗争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二是,坚持组织战役,集中行动,统一打
击的有效方法。在1986年的“严打”斗争中,全市先后开展了以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反盗窃和打击流窜犯罪为重
点的第三次集中统一行动。各区县还根据本地区刑事犯罪活动的不同特点,开展了专项打击行动。一年来,全市共
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分子1392名。三是,坚持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实行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的方针。在斗争中,对
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重大案件,公安机关都做到快速反映、快速侦破。对于那些杀人犯、放火犯、爆炸犯、强奸、
抢劫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流氓犯罪分子、重大盗窃分子,公安局、检察院、法院都做到了快预审,快起诉、快审
判。1986年,共判处各类人犯658名。其中死刑9人,死缓5人,无期徒刑8人,有期徒刑491人,其他处罚的145人。
同时,还选择了部分有影响的典型案件,大张旗鼓的公判处理,从而继续保持了“严打”声威,震慑了犯罪分子。
四是,坚持依法办事和稳准狠的原则。全市各级政法部门,通过“严打”斗争,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有了很大提高。
对每起案件,都尽力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刑得当,在“准”字上狠下功夫,保证了案件处理质
量。五是,坚持党内联合办公,公、检、法、司互相配合,协同动作。对政法部门在斗争中出现的问题,都召开党
内联合办公会议进行分析研究,统一思想认识;对一些重大疑难案件和政法部门之间有分歧的案件,都由党内联合
办公会议进行研究和协调,使公、检、法互相配合,协同动作。充分发挥了政法机关“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治
犯罪,服务四化”的作用。
在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斗争中,全市各级政法部门认真贯彻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厉打击
严重经济犯罪的一系列指示和决定。对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和侵吞国家、集体财产的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实行了
依法从严惩处的方针,采取党委领导,抓系统,系统抓的方法,分析排队,及时发现经济犯罪线索,积极查处经济
犯罪案件。在查处工作中,排除阻力和干扰,把查处大案要案作为工作的重点,发现线索,紧迫不舍,一查到底。
同时,在处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做到了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在执行政策和法律上,正确划清罪
与非罪、工作失误与违法犯罪、不正之风与经济犯罪、贪污受贿、投机诈骗与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过程中由于
某些制度办法不完善而发生问题的界限,从而保证了打击经济犯罪斗争的健康发展。一年来,全市共立案查处贪污、
行贿受贿、 投机诈骗和盗窃公共财物的经济案件295起,查处人犯283人,其中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158人,给予
刑事处罚的172人,挽回经济损失200.59万元。
经过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经济犯罪的斗争,全市社会治安秩序稳定好转。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被打掉;好
人怕坏人的非正常状况得到了改变;群众的法制观念和同犯罪分子做斗争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1986年刑事案件较
1985年下降了1.9%,做到了稳中有降。

(孙星光)

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根据中央“一手抓严厉打击,一手抓综合治理”的指示精神,1986年全市各级政法部门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
抓住“严打”的有利时机,自觉地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列入了重要议事日程,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
容来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推进各项综合治理措施的落实。在预防犯罪、减少犯罪上狠下功夫,做到了“打击促
进防范,防范减少犯罪”,从而进一步稳定了全市社会治安秩序。主要表现:
1、城乡治安保卫责任制进一步落实。1986年,在城区和内部单位,主要是贯彻落实了省政府《关于实行企业、
事业、机关团体安全保卫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内部单位治安保卫暂行规定》,狠抓了治安保卫责任
制的落实。各厂矿企事业、机关、学校、商业、供销、财贸等单位,都把治安保卫责任制纳入了经济管理和行政管
理,落实到单位、单位领导和责任人,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了案件的发生。全市1007个较大厂矿企业单位中,没有发
生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案件、 没有发生职工犯罪的有958个,占95.1%。在农村,推广了临淄区实行社会治安承包
责任制的经验,实行区与乡镇、乡镇与村庄层层签订治安承包合同书的方法,推动了综合治理措施的落实,促进了
农村治安保卫工作的开展。
2、 加强了城市社会治安管理。在城区社会治安管理中,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了各项
治安管理措施。一是对车站、市场、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的秩序进行了整顿;二是加强了城区治安巡逻和建立健全楼
群门卫制度;三是对饭店、旅馆、废旧收购等特殊行业进行了清查和整顿;四是对进城务工经商的暂住人口进行了
登记,并落实了经常性的管理措施。通过整顿,城区的社会治安秩序进一步稳定。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侮辱妇女、
捅刀子伤人等流氓滋扰现象大大减少。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秩序井然。
3、 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和失足青少年的帮教工作进一步落实。对刑满释放、解除教养的人员,政法部门积
极宣传党的有关政策,协助有关单位和部门认真执行了“政治上不歧视,经济上同工同酬”的原则,对原来有工作
的,由原单位或所在地的街道与劳动部门进行妥善安置,对劳教人员实行“一般不予开除”的原则,从而推动和促
进了全市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工作的开展。1986年,全市95%以上的刑满释放、解除教养的人员都得到了妥善安
置,使他们生活有了着落,避免了因安置不落实而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对失足青少年,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各单
应都采取了“交朋友,结对子”等多种形式,成立了由党、团员和干部、积极分子组成的帮教小组进行帮教。对重
点对象,都由派出所干警靠上做工作,促进了他们思想的转变,收到了明显的社会效果。
4、 基层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全市各基层派出所、人民法庭的组织、思想、业务建设进一步加强,干警的政
治素质、业务素质进一步提高。基层治保、调解、治安巡逻等群众自治组织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基本上做到了组织、
任务、制度、报酬四落实。充分调动了他们在治安保卫、调处民间纠纷、安置帮教刑释、解教人员和失足青少年等
方面的积极性。为把好社会治安的第一道防线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5、普及法律常识工作全面展开。全市的普法工作在1985年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展开。1986年普法工作的特点是:
领导重视、组织落实;联系实际,注重实效;重点突出,形式多样。在抓好干部和青少年这两个普法重点的前提下,
按照先干部后群众,先城区后农村的原则,分期分批地向全体公民进行普及法律常识教育。通过一年的普法工作,
使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公民意识进一步增强,知法、懂法、守法、依法办事的自觉性进一步提高,从而为
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长治久安奠定了良好
的基础。

(孙星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