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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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六年八月四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属以上各厂矿企事业单位,市直各部门:
为大力发展我市横向经济联合,促进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
问题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横向经济联合,要遵循宏观经济发展的要求,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按照经济合理、专业化分工的原
则,打破地区、部门和所有制界限,在生产、流通、科技领域组织多形式、多层次的企业群体和企业集团,推动经
济体制改革,发展社会生产力。
发展横向经济联合,一是维护企业的自主权,坚持自主自愿、平等协商、互为需要。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都要
积极引导和协调,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企业的经济联合。二是发挥优势,扬长避短,优化组合。企业可以择优选择
联合对象,可以以名优产品为龙头组织企业群体或企业集团,也可以向名优产品靠拢,加入外地联合组织。三是联
合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不搞统一模式。四是内部管理要从实际出发,宜统则统,宜分则分,统分结合。五是互利
互惠,共同发展,利益分配由参加联合的各方协商确定。六是坚持以经济手段为主,经济、法律、行政手段相结合。

二、横向经济联合的目标和重点

发展横向经济联合,要着眼于商品经济特点,打破条块分割和地区封锁,挖掘企业潜力,推动技术进步,促进
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的调整,发展社会主义统一商品市场,扩大优势产品的覆盖面,提高社会综合经济效益。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和原则,我市横向联合的目标、重点是:
(一)发挥我市大中型企业和名优产品的优势,以企业间联合为主体,以大中型企业为骨干,以名优产品为龙
头,尽快组织一批有影响的企业群体和集团,形成竞争能力,跨出本市,面向全国,进而打入国际市场。初步设想,
先形成牵引电机、中小电机、磨具磨料、汽车弹簧、建材机械、轻工机械、粮油机械、泵类、巾被、铝制品等企业
群体和石油化工、陶瓷、丝绸、建材、制革、塑料、轻型汽车等行业集团。
(二)继续搞好城乡经济“挂网联”,加速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一是对已提报的联合项目要迅速落实,尽快
实施;二是对已投产的联合项目要逐步完善提高,尽快发挥效益;三是联合要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建立更为密切
的经济伙伴关系,增强联合项目生命力;四是联合形式要逐步由低级向高级发展,形成一批有竞争力的产品企业;
五是发挥城乡各自的优势,继续创办联合项目,新项目一上马就应是高起点、高质量、高水平的。
(三)围绕研制开发新产品和产品的升级换代,大力发展生产企业与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的联合,充分利用科
学技术,推动经济发展。
(四)发展商品流通领域的联合,大力提倡贸工农、工商、商商、外贸与生产基地等多种形式的联合,冲破封
闭式、多环节、少渠道的流通格局,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市场。
(五)围绕我市“七五”期间经济建设的重点,搞好石油化工产品深度加工的联合,促进石油化工基地的建设。
(六)加强与经济发达地区的联合,取人之长,补我之短,利用发达地区的经济技术优势,带动我市的经济发
展。当前,要首先搞好省内胶济线五城市(济、青、烟、潍、淄)的经济联合,加强联系,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三、鼓励横向经济联合的有关政策规定

(一)计划管理、物资供应和统计
在国家控制的固定资产投资范围内,市计委每年划出一定额度,支持横向经济联合。用于能源、交通、紧缺原
材料、资源综合利用的重要联合项目,由市计委在省下达的专项额度内安排,用于扩大市场紧俏的名优产品、出口
创汇产品的联合生产建设项目。企业联合兴建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按国家规定程序进行审批,企业和单位
用原有的厂房、设备和技术、商标等折价投资的,均不计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指标;联合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凡
紧密型、半紧密型的经济联合组织应以主导厂(龙头厂)确定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直接下达给经济联合组织或经
济联合组织各企业,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企业,主管部门要在下达计划时,同时抄送有关地区和部门,松散的经
济联合组织生产经营计划仍由各企业的主管部门下达,国家和地方统配物资的分配指标,随生产、建设计划渠道一
并下达,并允许联合组织内部互相划转;对生产名优产品、出口创汇产品及市场紧俏产品的经济联合企业,计划内
的物资可优先订货、供应;计划外的物资优先安排解决;对投资少、见效快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物资给予优先配套
供应,参加经济联合组织的企业,必须保证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严格履行合同;通过横向经济联合增加的产品,
除国家的特殊规定者外,凡不属于国家投资和计划供应原材料的,由企业自行销售;企业从联合中分得的产品和节
约的能源、原材料,物资部门不扣减分配指标;企业加入联合组织后,原产品的物资供应渠道不得中断,经济联合
组织的生产、建设、劳动、物资、财务、成本等各项经济指标的统计,按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财政、税收政策
1、经济联合所得利润的分配
联合企业所得利润,在注册地依法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后,按联合各方协议规定分配利润,各方将
分得的利润在各自所在地依法缴纳所得税,能源交通基金,免缴调节税。
参加经济联合组织的企业,用银行技措贷款投资的,应在贷款项目投产后,用新增利润按规定在税前归还贷款。
联合经营所得的税后利润,原则上百分之五十作为企业生产发展和新产品试制基金,百分之五十作为职工福利
和奖励基金。
联合企业被评为省以上质量管理、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的先进企业。按规定对有关人员发放一次性奖金,免征
奖金税。
企业和单位向能源、交通设施投资后分得的利润减半征收所得税五年,企业用联合中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这
些行业的,暂免征所得税。企业向我市二十二处贫困山区乡镇投资后分得的利润由投资企业全部留用。
企业进行技术转让(包括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等)年净收入在三十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三
十万元以上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大中型企业的技术转让收入,其免征所得税的限额可提高到五十万元,留给
企业的净收入, 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出5~10%做奖励费用,此项费用不计入本单位的奖金总额。其余部分主要用于
企业的技术改造。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以及其他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所得的利润暂免征所得税。各企
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技术成果转让暂免征营业税。
2、经济联合组织不重复征税
凡实行统一核算的经济联合组织内部各单位之间相互提供的协作产品,不缴纳产品税;对外销售的产品缴纳产
品税,税率要按联合前各单位缴纳的税额占对外销售额的比例换算确定,不实行统一核算。目前又未实行增值税的
经济联合组织生产的产品,除烟、酒、化妆品等高税率产品外,均可先试行增值税。由市税务局负责调查测算,提
出实施方案,报省税务局批准后执行。
对没有条件实行增值税的松散型的经济联合组织,企业间以低于国家规定的出厂价(包括浮动价)的协作价互
相提供的协作产品或零部件,用于配套或连续生产的,暂免征产品税;工业企业委托其他企业加工的产品,凡收回
后用于本企业连续加工生产的,不征产品税;工业企业连续深度加工的已税产品,凡加工改制后与已税产品同属于
一个税目、税率的,原税率在百分之五以上的,暂减按百分之五税率征税。
3、其他政策
联合组织中的企业,技术改造任务重,固定资产净值率不足50%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报请市经委、财政局批准,
适当提高折旧率;经济联合组织中的市属以下全民所有制企业,经济效益显著,上交所得税比上年超过15%的,超
过部分按市财政局规定实行分档分成,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
经济联合组织开发的新产品和通过联合从外地引进的全国名优产品,经市科委、市经委认定后,按照有关税收
规定,可以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一至二年。企业提取的新产品开发费和减、免的税款,专项用于技术开发。
(三)联合组织的资金融通
联合企业开业时,凭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就地向有关银行申请开户。银行按联合企业帐户
核定流动资金,办理信贷业务,参加联合的各方仍可保留原帐户。
在国家控制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信贷额度内,允许各专业银行跨专业、跨地区向经济联合组织发放固定资产
贷款,或组织银团贷款,也可以同业拆借,进行相互的资金调剂。经济联合组织及参加各种形式联合的企业和单位,
从银行取得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可以内部相互投资。流动资金贷款,可以由经济联合组织上贷下拨,统贷统还,
也可以由参加联合的企业分别贷款,横向划拨。谁贷谁还。企业进行横向联合,自有流动资金,不足百分之三十的,
可由银行先按定额流动资金予以贷款,但不得用自有流动资金和流动资金贷款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经济联合组织进
行技术改造,资金确有困难的,银行要视情给予优先贷款。
对较大联合项目的资金困难,人民银行在国家信贷计划之内,组织专业银行资金调剂解决。经企业主管部门同
意,专业银行初审,人民银行批准,企业或联合组织可以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社会和内部职工发放债券、股
票,也可以发行以产品偿还的实物债券。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银行将逐步开展票据承兑贴现业务。
对生产适销对路的名优产品、出口创汇产品、兴办食品、饲料工业等开发性联合项目,对资源合理利用和有利
于贫困落后地区经济发展项目的信贷,可以给予优惠利率,也可以实行贴息办法。实行贴息办法的应有市、区(县)
财政局批准,补贴利息哪一级批准,由哪一级财政支付。对生产小商品为主的微利联合企业,银行贷款利率可以下
浮20%。生产出口创汇产品,在外汇额度有偿调剂上给予优先支持,其配套人民币资金可优先给予贷款支持。
(四)联合组织的价格管理
联合组织内部企业生产的配套产品或扩散的零部件,在保证计划内最终产品价格不变的前提下,允许企业自行
商定内部结算价格;联合体内部企业相互调剂的计划内物资,不受计划价格限制,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结算价格;
对工艺协作价格按照物价管理权限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或联合组织)研究制定作价原则和办法,由各企业参照执行。
(五)联合组织的劳动工资管理
联合企业的劳动管理都应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原有人员的所有制身份不变。联合企业之间,派出进行经济技术
协作的人员,其工资、福利待遇可由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在职职工派出期间,如果由受援单位支付工资,其原有工资仍留企业工资总额内,不予扣减,这部分工资余额
可由企业使用。
(六)经济联合组织的基本条件和审批权限
各种经济联合,都要以合同协议关系确定下来。凡是成立经济联合组织的(包括紧密、半紧密、松散的)必须
具备以下条件:
1、联合成员共同签署的申请登记书;
2、联合成员共同编制、经过论证的经济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
3、联合各方一致同意的章程;
4、政府授权机关批准的文件;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发给的营业执照。
所有联合组织须经审批。企业间的联合,按主导单位原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区主管部门审批;工交方面由经
委审批;财贸方面由财委审批;科技方面由科委审批;城建公用事业、建筑方面由城乡建委审批;与市外的联合和
重大经济技术协作项目由市经协办审批。凡符合行业发展规划的一般联合项目,由企业自主决定,不必报批。各主
管部门审批的联合组织和企业间的联合项目均报市体改委备案。
(七)联合组织的合法权益
经济联合组织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它的合法权益如本金、利息、利润、产品和外汇留成等,受
国家法律保护。
经济联合组织的章程,是联合组织的基本准则,必须共同遵守。章程应明确规定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参加联
合各方的权力和义务,利益分配和风险的承担,加入和退出的手续,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领导的任期等。
经济联合的各方如有不履行章程、合同和协议或在执行中发生纠纷时,属于行政管理方面的,由各主管部门协
调解决;属于经济合同方面的,可依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四、加强横向经济联合的组织领导

各级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横向经济联合意义的认识,自觉地把横向经济联合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认真
抓好,要切实加强宏观管理和指导,搞好行业、地区规划,避免盲目性。各级政府和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为企业
的联合搞好服务。企业要把横向联合同发展规划结合起来,通过联合,进一步推动企业内部的各项改革。
市体改委在横向经济联合中要起到组织牵头作用,重点是抓好联合规划、政策协调、总结经验、督促指导。工
交企业间的联合由市经委组织;财贸方面的联合由市财委组织;科技方面的联合由市科委组织;城建、公用事业和
建筑业方面的联合由城乡建委组织;同外省市的经济联合和技术协作由市经济联合协作办公室组织。财税、银行、
物资、劳动、统计、工商管理、物价等部门,均应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横向
经济联合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