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商品流通若干政策的试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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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六年八月二日)

商业流通体制的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来,我市商业流通体制的改革有了一定进
展,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由于目前正处在新旧体制交替时期,市场机制不完整,宏观调节措施不配套,社会商
品流通体制还很不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放宽政策,深入改革,坚持国家、集体、
联合体、个体一起上的方针,抓住商业横向联合的中心环节,积极探索新的流通渠道、新的商业形式、新的管理体
制和新的宏观调节措施。现根据国务院[1986]56号文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特作如下试行规定,望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一、广泛发展商业流通领域的横向经济联合。广泛发展横向经济联合,是进一步改革商业流通体制的关键,必
须作为重点工作,大力推进。要按照商品的合理流向和自主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打破条块、地区、城乡、部门、
行业的封锁和限制,积极发展多形式、多层次、多成份的联合,逐步形成纵横交错、四通八达的流通网络和社会主
义的统一市场。
当前要围绕搞活流通,大力发展贸、工、农多层次,全方位的经济联合和协作。重点应放在积极试办各种新的
商业形式和新的商业渠道。要立即着手试办或发展贸工农结合的商业形式。试办商业批发企业,大中型商店与生产
企业联合,重点推销地产品,并支持生产企业搞批发,拓宽地产品流通渠道,提高市场覆盖率;试办耐用消费品的
工商一体产销结合、跨地区、跨部门的集团性企业;试办菜、肉、蛋、禽、奶、瓜、果等农副产品的农商产销联合
体,特别是发展以区、县、乡镇为主的跨地区联合,组织城乡直接挂钩,产销直接见面,开辟流通新渠道;试办和
发展完善商商之间联合,实行联购分销,或分购联销支持发展贸易货栈,开展四代业务。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大
型综合商社和商业群体,进一步发展“经联会”、“新联会”等新的流通形式;积极办好以资金融通、信息交流和
技术协作为内容的各种联合。
各区县政府和各主管部门,对试办的各种新的商业形式和新的商业渠道,要积极鼓励和支持。各有关部门要采
取积极措施理顺政策,完善工作制度,解决联合中的资金融通和重复纳税等问题,保证经济联合的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理顺批发体系。要把支持生产企业直接搞批发和产地批发商业向经营服务型转变,作为理顺批发体
系的中心环节来抓。除计划调拨商品和地方财政补贴的特定商品以外,允许工商双方自由选择销售对象或进货厂家。
生产企业有条件的,可以直接开展批发业务,减少环节,加快流通;对销售面广、没有条件直接批发的,产地商业
批发企业要本着既经营又服务的原则,充分发挥综合经营、物流、信息优势,积极经营地产品,扩大销售,大力组
织工业品下乡。也可以为生产企业经销、代销、代理或联营联销,并搞好对生产企业的直接批发的商品服务。生产
企业的批发和商业批发,都要推行批量作价和协商作价。所有商业批发企业都要打破纵向调拨分配为主的封闭型的
商品流通旧横式,减少调拨分配式的商品品种,在全国范围内深购远销,按商品分工搞好主营业务。
三、积极办好工业品批发贸易中心、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小商品市场和农贸市场。
整顿完善现有的贸易中心。市、区、县建立的贸易中心,凡是已经实行开放经营,能够吸引产销双方直接见面
和成交的,具有一定规模,能为搞活商品流通提供多功能服务的,在发展横向联系中形成较大的辐射和媒介力的,
可以巩固、完善,继续发展。名不符实的,要进行清理整顿。
区县驻地要有计划地尽快建立健全工业品和农副产品市场。可以建立规模较大、设备齐全的专业批发市场,可
以与农贸市场结合在一起建立批发市场。也可以将有条件的易于改建的国营蔬菜公司的划价点、批发点,扩建为批
发市场。批发市场可以是专业的,也可以是综合经营的。可以是国家办的,也可以是集体、联合体办的。同时,要
进一步改进完善现有商业市场和农贸市场。为生产者直接运销,多渠道进城和经营者进货提供场所,搞好服务。各
区、县政府应把此项工作列入城市发展建设规划,安排场地,筹集资金,加快建设。
基层供销社的体制,要按经济区域设置,改变原按乡镇行政区划建社的作法。凡撤销基层供销社的乡镇,可设
立供销分社,或中心店。基层供销社要加强对分社、中心店的领导,切实做好所在乡镇的物资供应和综合服务工作。
四、改进商业物价管理。价格问题是关系搞活商品流通的主要因素之一。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
神,改进商业物价管理。对已经放开的要做好巩固、完善工作,切实放开搞活。对国家定价和实行指导价的商品价
格,应加强管理,凋整价格和制定作价办法应按物价管理权限切实管好。对国家已经决定放开的日用工业品和农副
产品的价格,除需要实行指导性价格管理的品种以外,均应由经营企业自行定价。对日用工业品和农副产品价格,
可按规定实行季节差价、质量差价、花色品种差价。凡经国家定价的商品都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凡国家规定
允许实行浮动价格的商品,可在中准价的基础上,由企业在规定的幅度内自行核定价格。已经实行议购议销的商品,
经营企业可按合理的进销差率自行定价。
供销社接受农民委托代理业务, 可以给予代购,代购商品按实际进货成本加不超过5%幅度的代办手续费,由
双方协商确定。
要逐步放开劳务性饮食服务行业的价格。对理发、浴池、洗澡、修理、服装零活加工等行业的收费标准,由企
业主管部门,按照企业档次,技术水平,服务质量确定。随着肉、禽、蛋、菜、水产品价格的放开,以及煤炭、食
油超计划供应实行议价办法,允许饮食业经营的饭菜,在控制的综合毛利率范围内,零售价格高进高出。
五、进一步完善粮、棉、油合同定购制度。合同定购,是把农民自主经营纳入有计划商品轨道,更好地满足社
会需求的主要形式。目前粮、油、棉定购既是经济合同,又是国家的任务。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抓紧抓好,农民
应积极完成,粮食部门要及时组织收购。国家规定供应农民的平价生产物资,要签入合同,在货源保证的前提下确
保逐级兑现。化肥的兑现由供销部门负责。柴油的兑现要列专项指标分配到各区、县,以区县为单位印制供油票证,
凭票证供应。具体实施办法由石油公司会同农机公司、粮食局拟定,并下达执行。逾期不能兑现时,由负责兑现单
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凭票证向农民找补平议价差,差价款由影响供应的直接单位自有资金解决,谁挪用谁出钱,
并要追究责任。农产品收购,要坚持以质论价。在收购季节,市、区、县各级政府要组织物价、审计、标准等部门
检查、监督,对随意压级压价,提级提价的要严肃处理。
六、坚持农产品多渠道经营。国营商业部门和供销社,要积极经营,参与市场调节。要彻底打破独家经营,建
立多渠道、少环节、开放式、网络型流通格局。鼓励城市商业部门同农村产地联营,组织产区和销区直接流通。除
粮、棉、油、烟以外,对已经放开的农副土特产品,允许自由上市、自由交易,允许外地区、外省市按当地指导价
格收购,或委托代购,国家、集体、联合体、个体都可以经营。完成定购任务以外的粮、棉、油、烟,也要积极组
织多渠道经营。对部分出口农副产品的收购,因市场价格受到波动时,收购部门要采取灵活措施,积极收购,减少
货源流失。对传统出口的“拳头”商品,外贸部门应与产地建立较长期的收购合同,建立商品基地,以利于稳定生
产,保护生产者的积极性。
七、适当放宽生产资料的经营政策。除重要生产资料的批发业务按国务院规定经营外,其它农业生产资料,国
营商业和集体商业都可以经营。基层供销社经营农用“三油”的收入,继续按规定免征零售环节营业税。并允许根
据淡旺季节和库存情况,实行平价、议价指标临时调剂使用。所有经销农业生产资料的单位,必须保证质量,因质
量低劣给农民造成经济损失的,要给予经济赔偿。
八、积极支持农民进城兴办商业、服务业。各区、县、乡镇都要敞开大门,欢迎农民集体和个人进城开店设厂,
务工经商,兴办服务业。可以自营、联营,可以零售或批发。城镇各有关部门要在登记、注册、场地、贷款、交通、
电讯、信息、生活等方面提供方便。要保护农民合法经营的权益,不准巧立名目,滥施摊派。对欺行霸市侵犯农民
正当经营的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
九、厂矿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学校、部队等团体的食堂、浴池、招待所,以及加工、装卸、修配、检测等设施,
可以向社会开放,积极参与市场调节。这部分收入免征调节税,并从中提取百分之五至二十的比例作为奖励,不征
收奖金税。
十、各区、县政府要按照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发展零售商业,饮食服务业规划。积极发展新建居民区
和偏僻居民区配套的服务网点和集贸市场。网点规模,要大、中、小相结合,以中、小型为主。可根据需要适当发
展部分大型、高级、多功能的商场、酒家、高级服装店和高级理发美容店等。乡镇要重点发展集镇商业服务网点和
边远山区的分散网点,以利于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
市区繁华地段的沿街门面房和居民楼的底层,凡有条件改做商业饮食服务业用房的,要按照城建部门的统一规
划,积极改做商业网点,可以自改自用,也可以与集体个体联合经营;确实应改而无力改办的,要出租或转让给商
业部门经营。今后凡因拓宽马路或因基本建设需要拆除的网点,除违章建筑外要实行有偿拆除,在正常情况下,本
着先建后拆的原则,谁拆谁建。网点建好后,无偿交原单位使用。
十一、新建工矿区、城市综合开发区和非综合开发区的商业网点,要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规模内,列入计划,
同时兴建;零售商业、饮食服务业的基本建设投资要逐步增加,在整个城市基本建设投资中要占一定比重。网点建
设及技术改造资金的来源:(1)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城市综合开发区按新建居民住宅拨出7%的面积或拨出
相应的投资和材料建设商业网点。由市城乡建委会同市财委制定规划和建设规模,与新建住宅同时设计,同步建设,
建好后无偿交商业部门使用和管理。 或者按7%的面积拨出相应的资金和材料交财贸部门负责商业网点建设,统一
安排使用。(2)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非综合开发区,按新建居民住宅和商品住宅,由建设单位按基建面积的7
%交纳相应资金, 市计委按基建标准拨付相应材料,由市财委网点办公室负责安排商业网点建设。(3)市财政每
年拿出一定数额的低息贷款和一定数额的拨款用于商业网点建设。 (4)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尽量筹集自有资金
和群众性集资,安排网点建设。(5)市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每年优先提供一定数额的贷款,支持商业、
饮食服务业网点建设和技术改造。
凡用贷款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可按照规定用新增利润在税前还款。对零售商业、饮食服务业网点建设和技术
改造,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并要适当安排一定数额的外汇,引进必要的设备和技术,以加快老企业的技术改
造。
十二、饮食服务业所需要的原材料、燃料要按经营需要优先安排和供应。浴池、理发、饮食行业,计划内用煤、
用水,应根据实需适当增加用量指标,并按生活用煤、用水价格收费。饮食业用粮,凭粮票周转保证供应。
十三、城镇待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领取营业执照,在当地营办零售商业、
饮食服务业,也可以持户籍证明到外地申请经营。凡经营饮食及其他食品的行业,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
保证食品的卫生。旅馆、刻字、旧货行业,经工商部门批准发照,开业经营时,要向公安部门备案,接受公安机关
的治安管理和监督检查。
十四、车站及公共旅游区,主管单位要积极兴办导游、饮食、照相、游艺等服务事业。同时允许集体和个人兴
办各种为游客服务的项目。但要服从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城市马路人行道以外的空闲地段,由城建、公安、工商
部门统一安排,允许商店和个人摆摊经营。商店门前可由本店自行安排设点、摆摊,设人义务免费看管车辆,但不
准影响交通。
十五、各级商业行政部门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社会商业和市场的行政管理。
要适应放开搞活的新形势,逐步完善商业和市场管理办法,坚持依法办事,打击非法活动,保护合法经营,整顿市
场秩序。
十六、商业体制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牵动面广的重要改革,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搞好协调和服务,并
纳入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实施。当前,要特别注意把改革同安排市场结合起来,加强商业人
员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使商业服务质量和企业管理达到规范化,把改革
推向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