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管党政领导干部实行试用制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d2&A=9&rec=77&run=13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中共青岛市
委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 的意见》有关规定,
经市委研究,自1995
年7月1日起,对新提拔担任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副局级领导职务的干部,除按有关法律、
章程规定选举产生的,均实行试用制。
具体办法:对实行试用制的领导干部,任命同时注明试用期限,一般为1年。
试用期满, 胜任工作的转为正式委任,不胜任的自然免除职务。试用期间,纳入同职级
领导干部范围管理, 履行与职务相关的领导职责,行使相应职权,享受相应的政治待遇
和工作待遇,在工资、分房待遇上
仍按原职级执行。试用期满, 转为正式委任的,其任职时间自试用时间连续计算,补发
试用期间的工资差额; 自然免除职务的,不再作为市管领导干部,不再保留试用期间的
待遇, 不作为任职经历,由所在单位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另行安排工作。干部试用期间,
一般不调整工作, 确因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不再延长试用期,直接转为新任岗位的任
用制(包括正式委任、选任制和聘任制) ,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试用期间干部因长期
外出学习等原因离岗时间较长的, 要适当延长试用期。干部试用期满之前1个月,要通
过本人总结、述职、民主评述、主管领导评价和组织考察等方法, 对干部进行认真地
考察了解,以确定其胜任或不胜任。
对实行试用制的领导干部,要按市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程序研究决定。
试用期满, 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向市委写出报告,对干部能否正式委任提出建议,按干部
任免程序,报市委研究
决定。配备试用制领导干部,要在领导班子职数限额内进行。
干部在试用期间,单位党组织要在政治上、工作上充分信任他们,并进行分
工, 压担子,放手发挥作用,使其得到切实的锻炼和提高。领导干部在试用期内出现严
重问题,可提前终止试用。
1995年底,全市共任命试用制干部33人。干部试用制的实施,为干部能上能
下,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