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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境案 被告人朴在炫,男,1954年生,韩国人,捕前住韩国庆
尚南道金海市; 被告人李京善,男,1963年生,朝鲜族,系黑龙江省海林市农民; 被告人
金世振, 男,1972年生,朝鲜族,系吉林省磐石县人。被告人朴在炫于1995年5月19日入
境后, 在青岛“白头山”酒家与被告人李京善相识。6月初某日晚,被告人朴在炫再次
到“白头山”酒家喝酒时,即与李京善共谋组织运送中国公民偷渡韩国。此后,被告人
朴在炫通过尹××纠合被告人金世振,于6月5日和6月10日两次到即墨市丰城乡营子村
与该村渔民徐××联系运送偷渡者的船只,并定于6月16日晨3时许起航,将所组织的偷
渡者运送至东经123°40′、北纬35°30′的公海海域,再由被告人朴在炫联系的韩国
船只将以上偷渡者运到韩国境内。1995年6月5日, 被告人李京善通过在原籍的其兄李
熙善(在逃)纠合偷渡者40余人,先后抵达青岛,准备偷渡,6月12日被告人朴在炫向偷渡
者每人索要人民币1万元的定金,因遭拒绝,偷越国境未遂。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朴在炫、李京善、金世振已构成组织、
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组
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 境犯罪的补充规定》,判决被告朴在炫有期徒刑3年,并驱遂
出境;分别判决被告李京善、金世振有期徒刑3年和有期徒刑6个月。
商品期货交易经纪代理合同纠纷案 原告青岛衣固服装有限公司; 被告青岛市双
飞龙国际商品期货经纪行。1993年4月28日,青岛衣固服装有限公司总经理高承山将30
万元转帐支票交付被告, 以作期货交易保证金。被告得款后存入其另一客户陈宗礼保
证金帐户内,而高承山与陈宗礼素不相识。被告出具了以陈宗礼名义的入金通知书,背
书注明是高承山的投入。1993年6月17日, 高承山与被告签订《客户合同书》,约定户
口处理权授予被告所属的经纪人魏国柱。以后,原告没有向被告发出过书面交易订单,
被告也没有告知原告保证金的使用情况。1993年7月10日,原告被通知其与陈宗礼共用
的帐户内已剩余人民币5.8万元, 遂诉至市南区法院,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并赔偿利息
损失。
市南区法院受理后, 在目前国家尚无调整这种交易的实体法律规范的情况
下,依据《民法
通则》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认为被告应承担不适当履行行业的一般性义
务的赔偿责任。故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保证金款30万元,并赔偿自1993年4月28日至
判决生效之日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以被上诉人无权作为本案主体参加诉讼,高承山将30万
元存入陈的帐
户是高自己的意愿, 上诉人没有义务为其开设独立帐户等理由提起上诉。青岛市中级
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后, 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于1995年10月30日依
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正当竞争侵权纠纷案 原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青岛市科技发展总公
司即墨公司。 青岛啤酒是原告的合法注册商标 。国家工商局商标局(89)商标字第84
号通知明确指出,在啤酒商品上未经青岛啤酒厂许可,在啤酒瓶贴及包装物上使用“青
岛”(包括“TSINGTAO”字样) 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被告自1995年5月开始
在外地制作容积不等的啤酒桶、啤酒柜等千余个,主要从即墨啤酒厂购进崂泉啤酒,装
罐后在济南、石家庄、烟台、青州等地销售31吨。被告在罐装上贴有“青岛特制纯生
扎啤合格证”标签,还自行在280个罐体和顶盖及啤酒柜上涂有“青岛纯生扎啤”字样,
还从淄博购进36个带有青岛啤酒字样及其商标标识的瓷制啤酒柱,部分投入使用。
原告认为被告之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和名誉, 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侵犯
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诉至法院,要求原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
偿经济及名誉损失80万元
。被告承认其非故意造成侵权, 认错态度诚恳,提出其因经营出现严重亏损,职工已有
数月未发工资,希望不要因赔偿使企业垮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均有调解诚意。经市中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
如下协议:1.
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3万元, 于1995年12月底前一次付清,逾期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
倍付息;2.被告对广告宣传画、合格证自行予以销毁,自行涂掉啤酒罐、啤酒柜等上面
的侵权文字;3.瓷制啤酒柱共36个交付原告作为赔偿原告之费用;4.原、被告双方愿真
诚合作,另行协议互惠销售原告啤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