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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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物价总水平大幅度上升
1994年,青岛市和全国、全省一样,市场物价总水平上升幅度并没有因经济降温
而有所减小,而是在1993年升幅较高的基础上继续攀升。全年平均,市区消费价格指
数同比上升幅度为26.9%、商品零售物价批数同比上升幅度为22.8%,均是改革开放以
来的最高升幅。在全国35个大中城市中,按指数升幅从高到低排列,青岛市分别居第
9位和第10位。从指数结构变化来看,有以下明显特点:
1.从年初起升幅高,且一直居高不下。从月份水平比较看,各月的消费价格指数
和零售价格指数升幅均处在2位数上。其中,在消费价格指数变化中,有6个月的升幅
高于年度平均升幅, 升幅最低的6月份也达到20.4%,而年初的1月份升幅达30.3%,2
月份达到最高升幅为34.3%。在零售价格指数变化中,有5个月的升幅高于年度平均升
幅, 升幅最高的是2月和10月份,均为26.2%;而年初的1月份升幅也高达20.3%,6月
份是年度中升幅最低的月份,其升幅也达18.1%。
2.以吃、穿类商品为重点的各类商品价格均有不同程度的上涨。在消费和零售价
格指数构成中,食品类和衣着类(服装、鞋帽类)商品价格上涨是影响价格总水平大
幅度上升的主要因素。其中,消费价格指数中,食品类和衣着类商品价格全年平均同
比上涨幅度分别为35.2%和30.1%, 分别影响价格总水平上涨18.1和4.5个百分点。而
在食品类中,粮食、油脂、肉禽及其制品、水产品和鲜菜价格上涨尤为明显,全年平
均升幅分别为54.7%、51.5%、54.3%、48.9%。其它各类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也有不同
程度的上涨,但基本保持稳定。
3.当年新涨价的影响占主要比重。在1994年消费价格指数总升幅中,1993年价格
变动的“翅尾”影响约为9个百分点,所占比重为总升幅的33%;1994年当年新涨价的
影响约为18个百分点,所占比重为总升幅的66%左右。
1994年市场物价虽有大幅度上涨,但城乡居民生活水平有较大幅度提高。市区居
民人均生活费收入比1993年增长35.0%,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0%。
以粮食为重点的价格改革
1994年,青岛市在深化价格改革中重点解决了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和基础产业价格
偏低的问题。根据国家、省的统一部署和青岛市的实际情况,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重大
价格改革措施。主要品种、项目是:较大幅度提高了粮食购销价格及相关制品价格;
2次提高了棉花收购价格; 按照计划内外价格并轨的原则,将石油产品价格一律实行
政府定价;改革了化肥价格管理办法,将其出厂价格一律改为国家指导价,销售价格
改为国家定价;钢材继续实行政府定价,螺纹钢、圆钢、线材等10种钢材实行国家指
导价;提高了电力价格,并在18家企业试点试行峰谷电价;调整了水运客运票价、托
幼收费标准和市话初装费标准等。其中,粮食购销价格调整的主要原因和价格水平是:
由于粮食价格放开后,市场粮价一度比较混乱,从1993年11月下旬开始,市场粮食价
格出现了大幅度上涨,为稳定市场,稳定物价,青岛市政府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加强
调运和加工、储存,对面粉和主要面食制品实行最高销售限价和差率管理。但从整体
上看,由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上涨推动,使种粮的比较效益低,农民生产积极性下
降。 为改变这种状况,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从1994年6月10日
起调整粮食购销价格和深化改革粮食购销体制改革。调整后的粮食购销价格和馒头、
火烧、 挂面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其中粮食收购价格调整为:小麦每500克由0.3565元
提高到0.54元,提价幅度51.5%;玉米由0.2415元提高到0.41元,提价幅度69.8%。粮
食销售价格全市统一调整为: 特一粉零售价格每500克由0.78元提高到1.03元,提价
幅度32.05%;特二粉由0.73元提高到0.94元,提价幅度28.8%;标准粉每500克0.60元
暂不调整。供应大中专院校食堂的粮食按批发价格执行,即按零售价格扣减批零差价
8%计算,每500克特一粉0.954元、特二粉0.87元。同时,对粮食制品的价格水平和作
价原则、作价办法作了明确规定,并对确保该次粮价改革方案的顺利出台提出了严格
的措施和要求。
强化市场物价的宏观调控和管理
1994年,针对市场物价的严峻形势,青岛市采取了措施:一是从严控制出台新涨
价项目。市委、市政府从年初就决定,除中央、省安排的调价项目外,市管的商品价
格和收费标准, 原则上不出台大的涨价项目。8月份,根据国务院的通知精神,市物
价局又发出通知,其中进一步明确了1994年底以前,市管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一律不
再出台新的涨价措施。 二是增加菜田面积。市政府决定在远郊增加常年基地菜田1.5
万亩, 总量不少于6万亩。从8月份又增加速生菜田200亩,每亩给予补贴60元。三是
建立了重要商品的储备制度、风险基金制度和蔬菜副食品调节基金制度。其中,储备
的重要商品是: 市区周转储备小麦20万吨(含面粉1万吨) 、 花生油3000吨、猪肉
2000吨、 食糖2000吨。安排储备商品所需资金32130万元,其中储备费用3350万元。
四是运用财政补贴4000万元,适时向市场投放储备的肉、菜和水产品、食糖等,实行
限价供应。五是对肉、蛋、菜等18种(类)已经放开的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实行提
价申报、调价备案和差率、利润率控制。对花生油实行居民定量限价供应。同时,建
立了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制度,对面粉、食油、肥皂、民用煤气、房
租等23种(类)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通过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提价申报、调价
备案和利润率、 差率控制等形式实行监管。六是确定了105家粮店为市控粮店;对市
控32家国营菜店蔬菜的经营面积规定不少于总经营面积的30%,进销差率不超过10%,
其他菜店蔬菜的经营面积不少于20%,进销率不超过20%。对菜店经营的水产品实行差
率控制, 其进销差率为经济鱼类不超过20%,小杂鱼类不超过25%,贝类不超过30%。
同时,还建立了淡水活鱼批发市场,在32家市控菜店修建了经营淡水活鱼池。七是强
化了对市场物价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了对明码标价的规范化管理,严肃查处了一
批价格违法案件。
建立蔬菜副食品调节基金制度
为切实搞好蔬菜生产, 搞活流通, 稳定蔬菜价格,安定群众生活,丰富市民的
“菜蓝子” ,市政府决定自1994年8月15日起,开征蔬菜副食品调节基金(以下简称
基金)。有关内容:一是基金的征收范围。凡在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规划范围
内有经营性接待床位和包租客房的,如宾馆、饭店、酒店、旅馆、招待所、接待处、
培训中心、疗养院(所)等(以下简称旅店),不分其所有制性质,均须按规定向住
宿宾客、包租客房单位(个人)代征基金。二是基金的征收标准和办法。对租住旅店
的宾客, 按每人每天1元人民币计征;对包租客房的单位(个人),按包租客房每间
每天2元人民币计征。 住宿宾客的基金由旅店结算住宿费时代征,必须开具由市财政
局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各旅店必须严格按上述标准计征,不准多征或少征。基金的
征收部门为市物价局。三是基金上缴办法。各旅店代征的基金,必须于每年的1、4、
7、 10月份的15日前上缴市物价部门,物价部门要于同月份的月底前全额解缴市财政
局,专户储存。凡旅店不按规定向住宿宾客或包租客房单位(个人)代征基金的,要
从旅店营业收入中缴纳。 逾期不缴的,要按日计算加收5‰的滞纳金。四是基金的管
理与使用。征收的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全部用于扶持蔬菜生产、流通和平抑价格,不
准挪作他用。具体使用由市蔬菜办公室根据市场情况,提出使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后实施。基金的使用要采取有偿和无偿相结合的原则,凡有偿使用的,要收取一定的
占用费,并要与使用单位签订使用合同,按期收回,形成资金的周转滚动,以发挥资
金的使用效益。市场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基金征收工作的检查监督,保证不重不漏,足
额上缴;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金征收、解缴、使用效益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物价部
门可按实际解缴额的5%计提征收管理费,以用于补充征收工作的办公及人员经费。青
岛市物价局根据规定认真组织了贯彻实施,印发了征收基金的通告,并对征收工作作
了分工安排,由市及各区物价检查所按照分工负责征收。在实际工作中,派人经常深
入各单位催缴。截止1995年2月底统计,已累计征收蔬菜副食品调节基金87万余元。
价格法制建设
青岛市经过近1年的调查研究, 在全国性的价格法规一时难以出台的情况下,根
据国家有关政策和青岛实际,提报了以反暴利为主要内容的《青岛市举报查处不正当
价格行为暂行办法》 ,1994年3月10日以市政府17号令发布施行。该《办法》共计15
条,对不正当价格行为作了明确界定。这在全国是较早出台的地方性以反暴利为主要
内容的价格法规。青岛市物价局据以规定了具体实施细则,共计8条。重点对餐饮业、
娱乐业和服装的作价办法、差率水平等作了明确的限定。市政府17号令发布实施后,
对以价格为手段牟取暴利的不法企业和个人,产生了较大的震慑作用。同时,对查处
不正当价格行为提供了法规依据,对一些群众长期举报而无法处理的有严重“宰客”
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很快进行了查处并予以公开暴光,在社会上引起较大的反响。
价格监督检查
1994年, 青岛市物价监督检查力度较大。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部署,3月
至7月, 开展了以督促、落实、规范明码标价为突破口,以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基
本生产必需品和服务价格为重点的专项物价大检查; 从9月至12月,开展了1994年度
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同时,坚持开展了以化肥、农药、农膜、农用柴油、种
子等为重点的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专项检查。对日常市场物价和节日市场物价的监督检
查,坚持常抓不懈。特别是对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粮、油、肉、菜及面食制品、挂
面、糕点等商品价格进行反复检查,并根据群众举报,依据市政府第17号令,及时查
处了贵族酒楼、天宫美食城、天伦酒家、“78”酒家、澎湖湾、天府夜都等一批餐饮
业单位的“宰客”行为。据统计,1994年全市共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和案件2967起,
经济制裁金额193.81万元,其中,罚款2.34万元,退还用户47.3万元。
区、市物价机构改革
从1993年下半年开始,在四方区先行机构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即墨市、胶州市、
平度市、胶南市、原崂山区和黄岛区的物价局相继被撤并,物价工作职能(包括监督
检查职能)均全部移交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工商局内部一般设置物价科和物价检
查所。因开发区与黄岛区机构合二为一,原青岛市物价局驻经济技术开发区办事处的
业务工作职能与当地有关部门的物价职能出现重叠,经市有关部门批准,青岛市物价
局于1994年初将办事处撤销。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机构改革因青岛市市区行政
区划调整而推延进行,因而其现行物价机构未动。1994年,随着客观形势的变化和为
有利于物价工作的顺利开展,经请示市分管领导同意,各市、区物价局(包括物价检
查所)继续对外挂牌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