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暂行规定》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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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以来,青岛市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在邓小平视察南方重要谈
话和党的十四大精神指引下,解放思想,真抓实干,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都取得了显
著成绩。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生活的活跃,廉政建设出现了一些新的情
况,某些腐败现象有所滋长和蔓延。对此,广大群众深恶痛绝,市委、市政府更是极
为关注和重视。
市委、市政府在部署加快改革开放的同时,一再强调要坚持“两手抓”,重视抓
好党建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市委书记、市长俞正声反复告诫各级干部,“越是在经
济活跃期,越是干部容易犯错误的时候”,要求大家,“越是加快改革开放,越是要
加强廉政建设”。为此,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同志在更新车辆时,带头购置、乘坐国
产车,在公务活动和日常生活中,带头执行中央、省委的廉洁规定,并且在加强教育、
强化监督、查处案件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各级党组织为之作了不懈努力,全市
的党风廉政建设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的影响,某些腐败现象往往是
屡教不改、屡查不禁,或是一查就有所收敛,一松又有所回潮。
如何解决好这个问题,真心探索并走出一条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既能促进
经济发展,又能保持廉洁清正的廉政建设的新路子,是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们经常研
究思考的一个大问题。
1992年下半年以来,俞正声多次明确提出这样一个思路:廉政建设必须贯彻改革
的精神,从制度建设入手,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实行辞退制度结合起来,就是说,
要与机关干部岗位的升降和去留结合起来,通过建立严格的、明确的、便于操作的制
度,通过严格执行这些制度,来提高干部的违纪“成本”,强化对干部的普遍约束,
从而有效地防止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市委常委经过研究讨论确定,由市纪委、市
委研究室、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人事局等部门相互配合,围绕上述思路,认真
进行调查研究,根据中央和省委的有关指示精神,针对青岛的实际情况,研究起草一
个《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