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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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市房管局工作概况
房产立法。 根据年初确定的目标,《青岛市城市房产交易管理办法》、《青岛
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上的房产经营暂行规定》、《青岛市市内五区棚户区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青岛市利用家庭住所从事经营服务的规定》,已于年内
颁布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房产管理法规体系,为依法管理提供了有力保障。
行政管理。 截止年底市房管局新接管房屋万平方米, 全市直管公房建筑面积达
1009.6万平方米, 占全市各类房面积的28%以上;全年完成私房改造遗留案49件,迁
户腾房安置87户,全市落实私房政策工作基本完成;年内共办理房产登记3931件,面
积139万平方米;全年共办理房地产交易549起,成交房屋面积4 .4万平方米,交易金
额5618万元, 征收契税125.8万元,营业税104.98万元;积极配合旧城改造和市重点
工程建设,1993年共拆迁1.2万户、4万人,拆除旧住宅房屋32万平方米,对17个拆迁
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260名拆迁管理人员进行了培训,发放上岗证书244个;成立了
市房产评估所并开展评估业务,共评估房屋83处,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成立了市房
产档案馆, 全年提供利用档案1265人次,1847卷次;处理房产纠纷案件112起,结案
105起; 处理行政违法案件13起,结案13起;应诉行政和其他案件18起;全年共办理
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32件;受理市长公开电话831件,处结822件,处结率
99%; 共收到人民来信997件,处结824件,处结率85%;接待来访人员647人次,处结
630件,处结率97.3%。
生产经营。 市房管局完成建安总产值3.05亿元,比1992年提高29.6%,实现利润
4143万元,比上年提高126%,建安全员劳动生产率21109元/人年,比1992年提高28.6
%。 安全生产工作连续3年无重大伤亡事故,职工负伤率仅0.27%;全年租金收入5400
万元, 比1992年提高24%;投入解困300万元;完成修缮产值3307.06万元,竣工面积
20万平方米。
青岛市基本完成解决住房特困户目标
经过3年的艰苦努力, 青岛市区人均居住面积2平方米以下的10594户住宅特困户
住宅建设工程已全部于1993年12月底完工。累计完成住宅总建筑面积67.3万平方米,
超额原计划10%,统建解困房工程合格率100%,工程优良品率达30%。
青岛市住房特困户居山东省之首, 青岛市委、市政府决定从1991年起,用3年左
右的时间, 基本解决特困户的住房问题,并使人均居住面积达到5平方米以上。为此
成立了全市解困领导小组和常设机构“解困办”主持负责实施工作,市属各委、办、
局, 各区人民政府,中央省属驻青单位先后成立解困办公室机构119个,专司本单位
解困具体工作。市政府划拨错埠岭、水清沟、洛阳路、沧口公园等地作为解困房工程
小区统筹统建。为保证解困住宅工程资金落实,1991年至1993年每年从市财政及城市
维护费、 市房产局公房租金收入中各筹资100万元,3年共计900万元;市城建综合开
发管理处对市区各商品房开发公司实行承包,公司承包利润后按60%比例上缴。3年来
共筹集了3200万元。以上两项资金在建设银行青岛市分行开立帐户,专项用于市统建
解困房。另外,建设银行青岛市分行出台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青岛市分行房地产信
贷部住房解困专项贷款暂行办法》,采取即存即贷,存一贷二,存贷同期,分期还款
等方式提供了一批优惠贷款;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供一部分政策和经营性贷款,作
为周转资金供解困工程使用;把解困房售给解困单位与特困户个人,其回收的资金周
转使用。由于全市通力协作克服困难,1991年安置特困户3023户,1992年安置4107户,
两年解困占住房特困户总数的67.3%。
1993年因建筑材料大幅度上升,不少企业单位资金困难,致使解困工作极为艰巨。
青岛市政府派员深入基层多方协调,克服了种种困难和阻力,保证了解困户住宅工程
的完成,实现了3年基本解困的奋斗目标。
青岛市决定7年内完成市区棚户片改造
由于历史原因,青岛市解放前夕共有77处居住环境恶劣的棚户区(片)。解放后,
特别是八十年代中后期至今,青岛市对市内五区的42处棚户区(片)进行了改造,共
拆除旧房154万平方米, 新建楼房385万平方米, 其中住宅343万平方米, 使棚房区
(片) 内近4万户的居民迁入新居。但是,由于历史欠帐较多,加之财力物力所限,
据统计至1993年初,市区未动工改造棚户区(片)还有35处,旧房面积约88万平方米,
区(片)内有居民3. 5万户。为加快市内五区棚户区的改造,进一步改善群众居住生
活条件, 1993年11月13日, 青岛市作出《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内五区棚户区
(片)改造工作的决定》,并颁布了《青岛市市内五区棚户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决定用7年时间,基本完成市内五区35片棚户区改造任务。
棚户区(片)改造工程按规划面积、计划面积、施工面积、竣工面积4:3:2:1
的比例安排工作计划,坚持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的统一和长远利益与近期
利益相结合原则实施。户均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原则是“拆
一还一,有偿安置”即:拆队的房屋按原有使用面积予以安置,安置房屋超出原使用
面积部分,由被拆人所在单位投资,缴纳超面积安置费。为了降低人口密度,对应安
置两套或两 套以上住房的被拆迁人,只就地安置1套,其余易地安置。
对棚户区(片)的改造项目,按规定享受优惠,包括建筑用地实行划拨,免收有
关税费。其建筑资金主要通过商品房销售和向棚户区(片)内居民及其工作单位售房,
征收超面积安置费等办法来解决的同时,采取财政补贴、征收住房建设补助费、政策
性贷款等办法,进一步拓宽筹资渠道。市财政自1994年至1997年每年拨款2000万元,
用于改造棚户区(片)补贴,严格审核,包干使用,专款专用;向市区房地产开发公
司征收的住宅建设补助费,主要用于亏损区(片)的外部环境改造补助。市住房基金
中心每年安排3000万元的政策性贷款,用于棚户区(片)内居民所在工作单位缴纳超
面积安置费的支出。鼓励个人购房,被拆迁居民可按本市房改方案中关于出售公房的
有关规定,或购置全部产权,或按优惠办法购置部分产权,在此基础上再给予棚户区
购房优惠。
为保证棚户区(片)改造工作顺利进行,市政府成立了“青岛市市内五区棚户区
(片) 改造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挂帅,1名副市长担任副组长,市建委、市规
划(土地)局、房管局、财政局、公安局、工商局、监察局、市中级法院等部门负责
人及各区区长为成员,在市统一领导下,实行市、区分工负责制并下设指挥部专司其
责。自“决定”下达之日,房管部门停止办理棚户区(片)改造范围内的房屋产权转
移、房屋承租分立变更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办理营业登记注册手续;公安部
门严格控制户口迁入,对符合规定需要迁入的要严格审查;对安置拆迁户工作中不正
之风情况的处理等都作了详细规定。鼓励群众举报,以推动改造棚户区(片)工作健
康顺利进行。
下放部分房产行政管理权和经营权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的需要,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体
制,增强城区综合管理和服务职能,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政蛤民政府于1993年11月
5日做出“关于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明确市、区两的职能分
工,简政放权,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根据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青岛市向市内
五区下放部分房产行政管理权和经营权,下放范围包括:区级及其所属党政机关和区
属企事业单位的公用公房、辖区内所有民用公房,以及私房的房产行政管理权和经营
管理权下放归区。直管公房的所有权在市、区对下放的直管公房有经营权,房产的产
权产籍实行分级管理。属于落实政策范围内的代管房不下放。各区可依据国家政策,
利用下放区管理的国有房产搞活经营。其中,涉及到房屋产权转移、变更、注销的,
由区有关法规和规定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审批。
部分房产行政管理和经营管理权下放后, 市房管局所属的5个房产管理处和市房
产经营公司驻在各区的房管所、修缮队成建制同时下放到所在区。各区相应成立区房
管部门,在业务上接受市房管部门的领导。区房管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贯彻执
行国家、省、市有关房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市房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对
本辖区内房产(军产、市房管部门直接经营管理房产和交易的房产除外)权属登记的
收件、审查和申报工作:对本辖区内直管民用公房、区及区属单位、部门承租的直管
公用公房的产业管理与经营管理;对经营范围的直管房产的产权变动负责受理、审查、
申报工作;负责本辖区内直管民用公房、区及区属单位的承租的直管公用公房房租的
收取和房屋维修工作;对本辖区内私房的行政管理、审查、申报工作;对本辖区内各
单位自管房产的产业管理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按规定范围负责对本辖区内房屋
的安全鉴定工作;依法查处房产方面的违法行为;承担区房产纠纷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职责,按规定调解、仲裁房产纠纷;配合市房管部门做好本辖区房产业务的的行业管
理;及时收集、汇总上报本辖区的房产资料、填报统计报表;解答关于房产方面的咨
询等。
部分直管公房的经营权下放后,各区将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成立由区房管部门
归口领导的区房产经营公司,负责所辖区内房产的经营管理和房屋维修服务。市、市
直单位、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承租的直管公用公房仍由市房管局所属的市房产经营公司
经营管理和维修。各房产经营单位将按照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引入平等竞争机制,
促进房产经营管理的专业化和社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