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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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确定从1992年起对青岛市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试点。
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地方固定收人的范围扩大,原体制中的一些共享收人,
如农业税、地方国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上交利润和亏损补贴、集体企业所得税等
划给地方作为固定收人。 中央地方共享收人为5项,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工
商统一税和资源税。共享收人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为5:5,地方分享收人加上地方
固定收人大于财政支出基数部分,采取定额上交递增包干办法,递增上解的比例为5%。
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保证了中央财政收人的稳定增长,调动了地方政府增收节
支的积极性。经过这次体制调整,财政部给青岛市增加了一定的财力,一定程度上缓
解了长期制约青岛市经济发展的财政困难问题。中央与青岛市财政体制调整后,市对
各县级市、区的财政体制也相应实行了“分税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