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抚恤和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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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抚恤补助政策,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根据民政部、财政部的统一部署,
1989年调整了烈士、牺牲、病故军人家属(以下简称“三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和
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补助费标准,全市4209名“三属”的抚恤标准提高了50%~100%,
月人均提高20元。在乡复员军人调整补助标准工作,首先解决了过去未享受补助而生
活又有一定困难的对象,使享受补助人数由1988年的22390人增加到24621人,定补面
由1988年的83%扩大到94%。补助标准从1988年的月人均13.5元提高到18元。另外对在
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孤老复员军人和三等伤残军人的补助标准按中央规定给予了调整
或补足差额。
1989年为解决城镇老年烈属的生活困难,经市政府同意,对70岁以上的孤老烈属
和80岁以上的老年烈属发给养老补助金。补助金额为孤老每人每月40~50元,非孤老
每人每月20~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