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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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全市173个婚姻登记处有70%实现办公用房单设。根据民政部的要求,全市
12个县(市)、区民政局都建立了婚姻档案室,并配备了专职(兼职)档案管理员,
健全了档案管理制度。同时,加强了婚姻登记员的队伍建设,坚持培训和考核,提高
了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保持了队伍的相对稳定。
1989年全市共依法办理结婚登记64573对(含涉外、 涉港澳台结婚登记30对);
离婚登记674对(含涉港澳离婚登记1对);恢复结婚登记85对。出具《夫妻关系证明》
13件,《解除夫妻关系证明》2件。登记合格率达99.5%。
年内,在全市范围内初步调查了违法婚姻的种类、分布状况和成因。共清查出各
类违法婚姻1866对,其中未办理结婚登记的1837对,占违法婚姻总数的98.45%;不符
合结婚规定办理登记的29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1837对中,转亲、换亲、包办婚姻
33对;外地流入人员245对;不够晚婚年龄的862对;其他697对。对未办结婚登记的,
在思想教育的基础上,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对不符合结婚规定办理登记的,坚决做
了纠正。全市共处理各类违法婚姻1714对,占清查总数的91.85%。
根据民政部和国家物价局的通知,青岛市于1989年5月1日起,执行涉外和、涉港
澳台、华侨婚姻登记统一收费标准。同年6月1日起,涉外、涉港澳台、华侨婚姻登记
启用民政部统一印制的婚姻登记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