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接收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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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是青岛市贯彻《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山东省实施 细则》的第一年。根据山东省政府鲁政发(1989)19号文件,接收安置工作时
间, 由往年的秋季改为春季。全市接收安置工作自3月1日至6月底全部结束,共接收
退伍军人4991人, 其中农村义务兵3997人,城镇义务兵994人。志愿兵转业接收安置
工作,按照济南军区、山东省民政厅的改革试点办法,对济南军区所属部队由往年部
队团以上机关与安置地直接联系移交改为由军区、省民政厅统一审批集中移交。共接
收转业志愿兵87人,其中济南军区所属部队44人。
1989年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除坚持了“按系统分配,包干安置”和“好坏有别、
区别对待” 的原则统一分配外,对1985年后入伍同时优待就工的253名退伍义务兵,
按照回原单位复工复职的原则进行了安置。为帮助农村退伍的孤儿单身和特、一等革
命伤残军人解决回乡后生产、生活方面的实际困难,全市拨出安置补助费115920元,
建房木材250立方米,钢材20吨,水泥200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