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宣传贯彻《山东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资料库:青岛年鉴库 章节:青岛年鉴1990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2/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2/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2/section/3/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2/section/3/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2/section/3/article/719/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2/section/3/article/719/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1988年7月20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颁布施行后,市政府下发了青政发[1988] 197号 文,对学习宣传和执行《规定》作了具体部署,决定1988年10月10日至16日为全市贯 彻《规定》 宣传周,并将《规定》印刷了3万份发至基层。市委宣传部、市老龄委等 12个部门联合发出了宣传贯彻《规定》的通知。各级党委和基层单位运用各种形式进 行了广泛宣传。四方区各级领导在宣传周中向群众宣讲218场,听众1.3万人次;区教 育局对21所小学、 1.6万名小学生进行了《规定》“一堂课”教育。1989年全市有10 个县(市)区的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视察《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 督促有关部门解决,司法机关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做到了及时受理审理。仅 据胶南县法院统计,1989年审理此类案件101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