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贯彻《山东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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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7月20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颁布施行后,市政府下发了青政发[1988] 197号
文,对学习宣传和执行《规定》作了具体部署,决定1988年10月10日至16日为全市贯
彻《规定》 宣传周,并将《规定》印刷了3万份发至基层。市委宣传部、市老龄委等
12个部门联合发出了宣传贯彻《规定》的通知。各级党委和基层单位运用各种形式进
行了广泛宣传。四方区各级领导在宣传周中向群众宣讲218场,听众1.3万人次;区教
育局对21所小学、 1.6万名小学生进行了《规定》“一堂课”教育。1989年全市有10
个县(市)区的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视察《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
督促有关部门解决,司法机关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做到了及时受理审理。仅
据胶南县法院统计,1989年审理此类案件101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