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制度改革机制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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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优化劳动组合逐步转入动态化、制度化、规范化。青岛市于1984年开始在
2个企业试点优化劳动组合, 1989年中共青岛市委和市政府将实行优化劳动组合列入
全市全年工作目标。 至年底全市有743个企业、15万职工继续进行了动态优化劳动组
合(分别占企业和职工总数的39%和24.3%),即将组合纳入了企业正常管理,随企业
生产任务的变化,依据企业定员定额标准,随时调整考核在岗人员,坚持择优竟争考
核上岗。7月,全市在莱西县召开现场经验交流会,总结莱西县实行动态组合的经验。
同年下达了青岛市加强企业定员定额标准管理意见,建立健全了定额管理组织,在全
市配备了1959名定额员。12月召开了全市企业定额管理培训交流会,促使企业优化劳
动组合在“科学基础上进行,有力地避免了优化劳动组合中的“亲化”、“油化”组
合问题,初步形成动态、规范机制。全年共分离富余人员4074名,在现有条件下安置
了3819人,占人员总数的94%。
2.劳动合同制进一步完善和巩固。到1989年年底全市已有合同制工人197250名,
占全市职工总数的19%。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和省、市政府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四
项暂行规定”和实施细则,1989年在全市50多个重点单位检查了劳动合同制的实行情
况,向市政府写了专题调查报告。充实了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开展了劳动争议处
理和劳动合同鉴证工作。 1989年全市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02起,其中因履行合同争
议132起,占总数的65.35%;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争议70起,占总数的34.65
%;集体劳动争议8起(41人),占总数的3.96%。在202起案件中,单位胜诉的45起,
占22.28%; 职工胜诉30起,占14.85%;双方部分胜诉的127起,占62.89%。各级劳动
仲裁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对重大疑难案件,严格按法定程序立案,及时准确处理,依
法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1989年下半年,全市根据国家规定,对160712名合同制工人的合同进行了鉴证,
占应鉴证数的98.27%。对少数单位没有与工人签订合同和由于单位理解执行劳动政策
的偏差,使职工利益受侵害的问题,在鉴证时都被逐一纠正,维护了合同制职工的合
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