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加强对企业内部分配宏观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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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青岛市认真贯彻山东省政府《关于改革企业内部分配意见的通知》和其他
有关规定,提出了指导企业内部分配的意见:各企业可以随效益增长提取新增工资,
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制定灵活多样切实可行的分配方案,经企业职代会审议后执行,
使职工个人劳动所得与劳动成果挂钩。为指导企业用好用活效益工资,全市于12月召
开了搞好企业内部分配经验交流会,总结了43个企业的经验,其中青岛电冰箱厂、毛
巾厂和东方衬衫厂的经验被推荐到全国和全省。据对全市61.9万职工调查,全市企业
现行内部分配形式主要有: 实行计时工资加奖励制的46.83万人,占全市职工总数的
75.5%;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1.8万人,占3%;实行岗位工资制的0.9万人,占1.5%;实
行其他工资制的3.8万人, 占6.5%。根据省部署经市批准,全市市属1920户国营和集
体企业、61.9万职工实行了浮动工资标准,即干部由原执行起点37元工资的,提高到
39元;工人由原执行起点37元工资的,分别提高到生产人员的41元和服务人员的39元。
这不仅提高了职工的标准工资水平,人均增加了7.54元,也使标准工资占工资总额50
%的状况有所改观。
进一步理顺干部与职工的分配关系,缓解新的分配不公。随着经营承包责任制和
工效挂钩的全面实行,在工资分配中出现了政出多门,乱开口子,部分经营者与职工
收入差距拉大,少数人增资过多过快过猛的情况。据调查,1989年上半年全市职工平
均工资等级为4.92级,其中工人4.59级,干部6.07级。为此,市提出整顿意见,强调
工资工作必须经国务院、省、市和所授权的劳动、财政部门批准方可进行,任何部门
和个人不得乱开口子。市劳动局、财政局、体改委联合下文,限制承包者与职工收入
之比不得超过2.5倍,最多不超过3倍,企业没有新增工资的,承包者不得兑现承包收
入。在企业职工普调工资工作中,明确规定领导干部不得占用一般干部指标,更不得
占用生产工人指标, 干部的升级面不得超过工人升级面。青岛市还做为2个全国清理
整顿公司工资试点单位之一,对清理整顿公司工资工作做了调查,提出了整顿意见。
自1990年元月起,全市10户执行行政工资制度的企业性供销公司将改行企业工资奖金
分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