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劳动工资计划的宏观调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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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工资基金管理。同银行紧密配合,开展了全市工资基金管理使用情况大检
查,坚持执行国家有关一个企业只能使用一个工资基金簿的规定,重新换发了工资基
金簿,并在劳动服务公司220多个小集体企业建立了工资基金簿,加强了计划管理。
2.进一步完善了“工效挂钩”目标挂钩体系。在前几年试点的基础上,1989年青
岛市全民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实行“工效挂钩”的单位已达1823户,职工57万人,分别
占企业和职工总数的84%和91%。对不挂钩的企业则全部实行了工资总额包干。根据国
务院《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完
善了挂钩目标体系。 (1)在挂钩形式上,对部分企业实行了双挂钩,规定其中一项
挂钩指标必须是上交税利或实现税利,较好地解决了劳动量与经济效益扭曲问题,确
保了国家利益。(2)在核定工资基数上,为合理控制消费基金增长,采取了4条措施:
一是对增长工资高于7%以上的部分,要扣减工资调节税后再定基数;二是,浮动比例
仍为0.7~0.3不变;三是,合理剔除产品涨价因素,对少数企业因非劳因素增长过猛
而使效益工资增长过多的要按一定比例扣减新增工资,1989年全市有25户全民企业按
规定被扣减新增工资751万元; 四是,正确掌握“增人不增工资,减人不减工资”原
则,对减少工作量的,减人必须减少工资基数,属于自然减员或工作量未减少的,则
不减工资。 (3)在浮动比例上,为适当解决由于价格体系改革,使部分企业风险大
小不同、获得难易程度不同,挂钩后出现的新的分配不公问题,在核定浮动比例中规
定有保有压,原则上使工业企业高于商贸企业0.1~0.2;对少数管理好、效益基数高、
主要经济指标高于全国同行业平均先进水平和同上交税利挂钩的企业,浮动比例高于
其他企业。
3.对实行“工效挂钩”企业实行双重计划管理,下达年度工资计划,对年终超出
计划部分不得计发效益工资。建立了工资储备基金,使企业做到以丰补歉,不滥发工
资、奖金。
4.清理压缩计划外用工。1989年全市以清退来自农村的计划外用工为重点,清退
计划外用工4739人,超额完成劳动部和省下达青岛市任务的二倍,并经上级同意,将
原计划外用工中生产、工作必须保留的骨干纳入了计划内管理,做到在严格控制职工
总量的情况下,既保证了国家计划的严格执行,又解决了新建、扩建项目的需要。
至1989年末, 全市职工达665682人, 仅比上年增长1.5%。 职工工资总额为
151541.7万元, 比上年增长16.2%。职工人均工资2276元,增加14.07%,扣除物价上
涨因素, 实际工资比上年降低1.07%, 其中挂钩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比上年增长
16.8%。 扣除职工生活费物价上涨指数,实际工资比上年增长1.3%。市、县属全民工
业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为24059元,提高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