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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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是从1987年下半年正式开展的。分“发动、自查
自清和审定发证”3个阶段。
1989年,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已基本转入“审定发证”阶段。为了将
这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综合治理工作搞好,划清哪些是属于国家允许的收费,哪
些是属于国家不允许的乱收费。市物价局于3月10日至11日专门组织召开了各县(市、
区)物价局会议,针对“清理整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讨论,对暂时难以
确认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采取了发给《收费临时许可证》的办法。市物价局和市财政
局又于3月18日联合下发了《青岛市 管理暂行办法》。使清理整顿
行政、 事业性收费工作中的各项政策界线得以完善, 并纳入了规范管理的轨道。在
“审定发证”阶段中,采取了“三集中、把三关”(集中人力、集中时间、集中精力;
在审定中把好筛选关、复审校对质量关和依法填写“收费许可证”关)的办法。在审
定过程中,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对收费单位进行排队,分期分批开会布置、并
讲明各项要求。对各部门填表上报的项目和收费标准,以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
定为依据、逐项逐笔进行核对。截止到12月底,全市已对司法、公安、教育、工商、
税务、审计、计量、防疫、市政、劳动、环保、科协等40多个系统、3000多个单位,
上万项收费项目进行了审定, 已对2100多个单位发给了《收费许可证》 ,认可收费
11000多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