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税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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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征筵席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青岛市于1989年1月1
日开征了筵席税。 结合本市实际,确定青岛市筵席税按次从价计征,税率为15%;起
征点为一次筵席支付金额人民币四百元,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按支付金额计征。市
税务部门在筵席税开征前,对全市饭店、宾馆、招待所、疗养院等单位承办筵席的能
力、 规格、手续制度等进行了全面调查,对全市153户有对外承包筵席的单位,核定
为筵席税代扣代缴单位,并发给“代征筵席税证书”。还印制了“青岛市筵席发票”,
规定承办筵席单位,承办一次筵席金额不论是否达到纳税起征点,均要使用专用筵席
发票。 1989年,全市共征收筵席税9万元。对引导合理消费,刹住大吃大喝、奢侈浪
费之风起到了积极作用。
2.开征彩电特别消费税。为限制高消费、整顿治理彩电生产流通领域混乱秩序,
青岛市根据国家决定,于1989年2月1日开征了彩电特别消费税。市税务部门从部署到
清理彩电库存结束,仅用4天时间,到1月底全市冻结彩电库存9668台,并积极组织了
税款补缴入库。青岛市库存彩电税款补缴入库率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
市中名列第二。1989年青岛市共征收特别消费税6632万元,超额完成了国家税务局下
达的6400万的收入计划。
3.开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及
财政部《实施细则》规定,青岛市自1989年1月1日起开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由市税
务部门负责具体征集工作。征集范围是:地方财政、事业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国
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提取的各项专项基金,其他没有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集体企业、
基层供销社、私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个体工商户税后利润满2000元的,按全
额计征。调节基金按当年以上各项收入10%计征。1989年全市征集7432万元。
4.提高教育费附加征收比例。青岛市自1989年4月1日起,对凡在本市应缴纳教育
费附加的单位,均按其1989年4月1日以后实现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的2%计
征教育费附加。对个体工商业户和个人一律自1989年6月1日起按2%的比率计征教育费
附加。对本市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按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
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减半计征,即自1989年4月1日起,按1%的比率计征教
育费附加。 由市税务部门负责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 1989年全市共征收教育费附加
2493万元,比上年增长91.92%,多征收119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