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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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收专控商品附加费。为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加强专控商品管理,青岛
市自1989年1月1日起,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购买国家规定的32种专控商品,
都要按规定标准征收“专控商品附加费”,村和村(居)办企业以及个人购买小汽车,
也要按照规定征收一定比例的“专控商品附加费”。专控商品附加费按购车价或专控
商品申请限额的一定比例计征。 其计征比例最高30%、最低5%。对行政事业、生产经
营等单位购买的不同用途的专控商品,区别情况,可减半征收或免征。“专控商品附
加费”由各级“控办”证收,专户存储,用于建立发展教育事业周转金。
2.统一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为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维
护国家利益,保护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青岛市自1989年4月1日起,全
市范围内有行政事业决策,收费的单位都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凭
物价部门发给的“收费许可证”方可收费。凡未有“收费许可证”和不使用财政部门
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的,均属乱收费,财务部门不予报销,交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
未经财政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刷、出售、代开票据。严禁伪造、涂改、
销毁、转让票据。
3.征集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为加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适当集中一部分财力,按
照国务院的规定,青岛市自1989年1月1日起,对市内所有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
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所有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
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 按10%的比例征集预算调节基金。对地方财政的农(牧)业税
附加,中、小学校的杂费、勤工俭学收入,高等院校和中专技校学校基金,企业的大
修理基金,煤矿维简费和油田维护费,林业部门的育林基金,其他经国务院或财政部
批准免征的项目,免征预算调节基金。征集的预算调节基金,作为财政收入,由国家
统筹安排使用。
4. 征集农业发展基金。为增加农业资金投入,支持农业发展,青岛市自1989年1
月1日起, 在全市征集农业发展基金。农业发展基金除专项专款专用外,按照增强农
业后劲,重点发展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的原则安排使用。农业发展基金由各级
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统一管理,实行无偿使用和有偿使用相结合的办法。
5.开征粮食补贴基金。为解决青岛市粮食“议转平”增加的补贴资金,保证市区
粮食供应,稳定粮食价格,青岛市市内五区自1989年1月1日起,对企事业单位、私营
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征收粮食补贴基金,由财政部门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主要用于
补贴粮食购销倒挂的差价。青岛市各县(市、区)也按实际情况开征了粮食补贴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