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汽车厂与“一汽”实行合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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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月, 青岛市副市长秦家浩率代表团赴长春,与第一汽车制造厂正式签署
了合营经营青岛汽车厂的合同。合营企业定名为“第一汽车制造厂青岛汽车厂”,合
同期限20年。
按照合同规定,合营后青汽的经营管理权交给一汽,视同一汽紧密联营厂进行管
理。产品发展和工厂改造由一汽统一规划,与一汽集团产品同步发展。生产计划列入
一汽集团,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由一汽集团组织供应。产品为一汽引进开发的具有
国际水平的CA151KP解放6吨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部分配件,使用“解放”商标,纳入
一汽销售渠道, 由合营企业经销,就地纳税。到1991年,形成年组装整车1万辆、驾
驶室2万个的生产能力。
青岛汽车厂经过多年的改造和发展,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设备、技术和生产水平,
具有年产载重汽车5000辆的能力。但是,汽车工业是资金、技术密集型的产业,自成
体系的小规模有限生产方式,制约了该厂生产潜力的发挥。与一汽实行联营,进入集
团生产规模后,将借助该集团雄厚的资金和技术优势,充分利用和发挥本厂的潜力,
加快提高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从而使青岛汽车工业步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