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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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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级环保部门认真贯彻实施了1989年正式施行的《青岛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
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和《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和《青岛市<城市区域环
境噪声标准> 适用区域划分的规定》;起草制定了《青岛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
使用实施办法》,市政府于12月29日批准颁发,199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年内还根
据市城乡建委关于开展中近期立法预测研究和编制建设工作法规体系规划的工作部署
及要求,结合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拟定了青岛市环境保护法规体系
编制规划草案;按照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责和依法强化监督管理的职能要求,以《中华
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山东省颁布的一系列环保法规为依据,编制了由本市地方
法规、政府规章和本局规定所组成的环保法规框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