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颁布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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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园林法制建设,加强对本市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青岛的实际情况,市园林园林制定了《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
理办法》,1989年11月18日经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29日
山东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作为青岛市地方性法规由市人大常委会公
布施行。该办法共二十一条,明确了青岛市古树名木的主管机关,古树名木包括的范
畴,保护管理的责任、办法和奖罚规定等。它的颁布施行,对青岛——崂山国家风景
名胜区的古树名木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