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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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认真总结人事任免工作经验,根据法律规定,制定了《青岛市人大
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 ,主要是(1)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的人员,
由提请单位写出局面提请任免报告、报送简历、考察材料和任免理由。请求辞职的人
员, 由本人以书面形式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请求。(2)市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人事任免,必要时被提请任免人员应到会,有的要报告任职工
作意见。换届时,继续请任命的市政府组成人员,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
任命前, 到会作述职报告。(3)市人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人事任免时,提请单
位负责人应到会介绍情况, 回答询问。(4)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
须由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5)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人员
均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给任命书。实施《任免办法》,使人事任免工作纳
入了规范化、法律化的轨道。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至十三次会议共批准和决定任
命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青岛海事法院和市人大常委会办事
机构的工作人员20名,免职8名,接受辞职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