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资料库:青岛年鉴库 章节:青岛年鉴1989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2/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2/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2/section/2/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2/section/2/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2/section/2/article/779/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2/section/2/article/779/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自1988年6 月1日起试行。 为认真贯彻实施这一重要法律,加强农村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 青岛市人民政府于5月8日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通知》, 提出了贯彻实施的具体要求。根据通知精神,各县(市)区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 宣传教育的基础上,选择基础较好的村进行了试点工作。 莱西县作为省、市政府确定的试点县和民政部的联系点。在省、市民政部门的指 导下,从6月1日起,用半年时间,在牛溪埠乡的牛溪埠村、西庄村和西沙埠村进行了 试点。试点村通过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提高了村民的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水 平。村委会的组织、制度建设得到了加强。经过民主选举,有能力、懂管理、群众信 赖的人走上了村级领导岗位,建立了保证村民自治的各种规章制度。 在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的同时,全市有4个县、区首次开展了评选模 范村民委员会的活动,表彰了332个模范村民委员会,促进了村民委员会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