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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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自1988年6
月1日起试行。 为认真贯彻实施这一重要法律,加强农村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
青岛市人民政府于5月8日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的通知》,
提出了贯彻实施的具体要求。根据通知精神,各县(市)区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
宣传教育的基础上,选择基础较好的村进行了试点工作。
莱西县作为省、市政府确定的试点县和民政部的联系点。在省、市民政部门的指
导下,从6月1日起,用半年时间,在牛溪埠乡的牛溪埠村、西庄村和西沙埠村进行了
试点。试点村通过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提高了村民的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水
平。村委会的组织、制度建设得到了加强。经过民主选举,有能力、懂管理、群众信
赖的人走上了村级领导岗位,建立了保证村民自治的各种规章制度。
在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的同时,全市有4个县、区首次开展了评选模
范村民委员会的活动,表彰了332个模范村民委员会,促进了村民委员会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