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文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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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7]39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文物工作领导,1987年10
月19日中共青岛市委研究决定,将青岛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改为青岛市文物事业
管理局(副局级),为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事机构,仍由市文化局领导,但其计划、
财政、物资单列;1988年6月2日市编制委员会批准该局编制15人内部机构设秘书处、
文物管理处。该局代表青岛市人民政府主管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依照法律和文物法规行使对文物的保护管理权利;对青岛市博物馆、青岛市文物商店、
即墨县博物馆、胶南县博物馆、平度县博物馆、胶州市博物馆和崂山、莱西两县文物
管理所实行业务领导,对康有为故居和崂山文物管理所实行直接领导。
根据市编制委员会青编[1988] 101号批文,该局组建了内部机构,配备了人员,
制定了有关规章制度,并与公安、工商、海关、城建、废旧物资回收等部门、单位加
强联系和配合,迅速开展了工作。1.加强《文物保护法》宣传。会同市人大科教文委
先后于3月、10月到市属各县(市) 区进行《文物保护法》执法工作检查,督促加强领
导,有力地推动了各县(市)区文物工作的开展。2.加强文物安全工作领导。该局重视
文物安全工作, 确定由1名副局长具体抓,并按照《博物馆安全保卫规定》加强保卫
队伍建设,做到了组织和人员落实,全市文博单位都配有专人抓安全工作。坚持会同
市公安局在重大节日至市级所属各县(市)区文搏单位进行文物安全检查的制度,确
保了全年无事故。3.重视文物库房建设。国家文物局同意青岛市新建1座国家文物库,
市政府业已列项,库房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已着手进行。4.加快重点古建筑维修工程。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平度天柱山魏碑维护工程已完成一期工程;市级重点文物保护
单位崂山华严寺维修工程二期工程(大雄宝殿、厢殿、客房、藏经楼)业已竣工。此
外,经过努力,全市文物复查、补查工作基本结束,并新发现古遗址、古墓葬、石刻
等26处。还根据省文化厅、省城乡委[1988]12号文件精神,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申
报青岛市为省级近代历史文化名城。
4月, 谢稚柳、杨仁恺、刘九庵、傅熹年等书画鉴定专家对青岛市文博单位收藏
的书画进行了鉴定, 共鉴定字画515件,其中市博物馆363件,市文物商店140件;经
鉴定,有19件选入精品(均系市博物馆藏品),入目品96件(市博物馆87件,市文物
商店5件,县4件),入帐品75件(市博物馆59件,市文物商店14件,县博物馆2件)。
9月,国家文物局在青岛召开全国文博教育工作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