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县(市、区)民办教师全部实行退休制度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d2&A=2&rec=694&run=13

1988年, 青岛市所属的崂山、即墨、胶南、莱西、平度、胶州6县(市、区)已
全部实行民办教师退休制度。6县(市、区)共有民办教师22886人,占全市民办教师
总数的96.1%。 民办教师占6县(市、区)中小学教师队伍的55%以上。民办教师实行
退休制度,对于稳定民办教师队伍,鼓励广大民办教师献身于教育事业,发展青岛市
的九年制义务教育, 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6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办
法是:1.退休的条件。凡经县(市、区)教育局、教育委员会批准的在职正式民办教
师,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连续教龄15年以上的(有的县定10年以上,有的
规定20年以上),可办理退休。因病丧失工作能力,或因公至残的民办教师,经县以
上医院证明,可提前退休。民办教师退休,由所在学校办理手续,经所在乡镇政府审
核,报县市教育局、教委批准或备案,发给“民办教师退休证”。2.退休费的计算和
标准。民办教师退休费,按本人标准工资(即国拨部分和乡镇定的部分)计算。凡符
合退休条件的民办教师,按教龄与贡献或特殊情况计发退休费。连续教龄满30年以上
的,一般按70%计发(胶南是按80%);连续教龄满20年以上的,按60%至75%计发;连
续教龄满15年以上的,按50%至70%计发;月退休费低于30元的,按30元发给。对连续
教龄10年至15年的,崂山县和胶州市还分别规定按60%和50%计发。对因公致残的民办
教师,教龄在15年以内的,即墨县规定其退休费按60%计发,崂山县规定按70%计发。
平度县规定,教龄满3年以上的按70%计发。民办教师退休制度的具体办法还规定,民
办教师因工作成绩显著,获得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等荣誉称号的,在退休时根据荣
誉级别,分别享受特殊待遇。获得省或省以上荣誉称号的,其退休费可高出一般教师
10%;获地、市级或获3次以上县级荣誉称号的,可高出5%;退休民办教师的教龄津贴
和工龄津贴仍如数照发;退休民办教师的医疗费,按在职民办教师的规定执行。3.退
休费的发放。民办教师退休费按月发给,直到本人去世为止。退休民办教师去世后,
其家属可领取3个月的退休金(崂山县、 莱西县规定10个月),作为一次性抚恤。民
办教师退休费,从乡镇教育费附加中列支,并由原学校负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