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税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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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开征印花税。青岛市自1988年10月1日起开征了印花税。各县(市、区)税务
局、市属各税务分局为印花税票销售点,并委托台东区、市北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
售印花锐票。
在印花税开征过程中,全市各级税务部门利用各种形式加强宣传,印发“印花税
宣传材料” 5万多份,对各专业银行等15个部门进行了调查,收集百余份各种合同、
凭证、反复研究、摸清税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
的要求,制定了《青岛市印花税票实施办法》、《青岛市印花税汇总缴纳征管办法》
等。
2. 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青岛市自1988年11月1日起开征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结
合青岛实际,市政府制定发布了《实施办
法》。
3.开征私营企业所得税。青岛市1988年度开征私营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结合青岛市实际,市税务部门制
定了关于私营企业税收政策若干规定,对私营纳税企业的确定、私营企业所得税的缴
纳、亏损的弥补、私营企业联营有关税收问题的处理以及对私营投资者征收个人收入
调节税有关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 私营企业所得税依照35%的比例税率计征。 截止
1988年底青岛市应纳税 繁荣企业共有191户。
4. 从1988年5月14日起,对零售冷食品个体业户恢复征收营业税。征收办法采取
出售给批发单位或零售单位的冷食品(不分经济性质和结算方式),一律由生产冷食
品的企业按商品批发价格3.5%扣税率计算代扣代缴零售五一节营业税和城建税;对直
接销售给食用者的, 由生产冷食品企业按零售价格缴纳零售环节营业税和城建税。
1988年6—12月份全市征收此税款50余万元。
5.扩大增值税范围。根据财政部《关于对建材、有色金属等产品试行增值税的通
知》要求,青岛市于1988年1月1日对原征收产品税的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
采选产品、建筑材料、有色金属和电线电缆等产品改为征收增值税,对以上的进口产
品从1988年7月1日起改征增值税。
6.扩大工资调节税征收比重。青岛市是全国工资奖金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试点城
市之一,1988年全市工效挂钩户数由上年65户猛增至1360多户,对新增户原征收奖金
税也相应改为征收工资调节税。
工资调节税与奖金税实征税款比例由1987年13比87,上升为1988年的47比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