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进出口商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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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监管。 (1)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在山东省经委统一组织下,山东商
检局协同山东省有关厅、局对1211个出口商品生产厂进行了清理整顿,提出了改进意
见和措施。 (2)对出口商品生产厂继续进行帮助技术改造和考核颁发注册证书及质
量许可证工作,颁发出口食品厂注册证120多个,其它厂质量许可证314个;截止1988
年底,累计颁发注册证书560多个,质量许可证749个。帮助出口商品生产厂和出口经
营部门培训各类检验技术人员2000余人。积极向国外推荐获证生产厂家,各进口国政
府遂派员来华考察验收。截止1988年底,青岛肉联厂、青岛肠衣加工厂等一批出口食
品加工厂获法国、英国、挪威、联邦德国、日本、新加坡、巴西等国家的食品注册证
书; 潍坊外贸水产品加工厂、烟台外贸冷藏厂获比利时、卢森堡、荷兰3国出口水产
品认证(上述国家对未取得其政府注册和认证的食品不准进口) 。(3)扩大产地检
验和商品预检范围,把轻工、纺织、兔毛、肉类、水产、罐头、饲料等重点商品,分
别纳入产地检验和产品检验范围。商检技术人员深入生产现场,发现问题就地指导解
决。 (4)为确保出口商品质量,避免不合格商品出口造成国外索赔、退货等损失,
在产地检验和预验的同时,对质量不稳的商品,加强口岸装船前批批查验,发现以次
充好、混级掺杂等弄伪作假者不予放行并进行经济处罚,并建议主管部门追查行政责
任通报全省。 (5)对乡镇出口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主要是技术培训,帮助建立质量
管理制度,采用先进标准和科学管理等,促其产品适应出口需要。
进口商品监管。 (1)加强重点进口商品跟踪检验,监管。对进口的大宗、货值
较高的商品派专人进行跟踪检验, 发现问题及时出证索赔。(2)督促收用货部门加
强进口商品检验,并对检验认真、发现问题及时、收到索赔成效好的收用货部门进行
奖励。对不重视进口商品检验验收、返误索赔或违反《商检条例》的收用货部门予以
处罚。(3)加强进口商品国外装船前检验,把质量问题堵在国门之外。(4)对一些
涉及人身和环境卫生安全的进口商品,积极筹备对国外生产厂进行注册和认证的监管,
对未取得本国注册或认证的商品不准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