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治理整顿”方针采取的七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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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实行许可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严格审查合同、信用证,凡与合同、证
件不符者,不予接收报验和出证放行。对无证和伪造,涂改及冒领许可证者,转告主
管部门查处。对国家未授予签证权的单位签发的许可证,视为无效证件,不予受理报
验。 (2)对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高级宾馆进口的建设物资,各单位未经国
家指定部门核准的进口豪华车辆和国家禁止进口的高级消费品,一经发现,即通告主
管部门查处。查处期间,收用货部门发现不合格问题及时报商检部门复检出证索赔,
贻误索赔者追查责任。 查处结案前,进口商品不准使用、调配和销售。(3)对国家
规定专营单位的报验和出口放行。对冒充和伪造专营证件者,不接受其报验,并立即
转告有关单位查处。 (4)对进口商品加强跟踪检验、监管,接到进口商品通知单,
即督促收用货单位验收、报验。对由于不负责任或接受贿赂等原因造成进口商品质量
低劣,到货后不及时验收报验而失掉索赔权,造成重大损失者,给予经济处罚并追究
行政或法律责任。 (5)对地方政府在整顿外贸秩序中规定专营或限量出口的商品,
凡未取得地方政府认可的经营单位、出口商品,概不接受报验,不予出证放行。(6)
对盗窃、伪造、涂改、倒卖商检证书者,予以严惩;对伪造、窃用省名优出口商品商
标,或对名优出口商品生产、包装中掺假作伪,扰乱、破坏出口商品质量和信誉者,
处以罚款, 并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7)加强商检部门自身廉政建设,自觉接受
社会监督。省局和各市、地局均设举报电话,专人管理;发现工作人员违纪、违法,
即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