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征收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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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青岛海关严格执行国家的关税政策,充分发挥关税在涉外经济中的杠杆
作用和宏观调控作用,全年共征收关税人民币3.64亿元,代征工商统一税、车辆购置
附加费等税费人民币3.03亿元。为了把该收的税款及时足额地收上来,青岛海关建立
了“报关单预审规范”、“税则归类预审制”以及审价、归类、退补税的三级审批制
度等。同时采取措施,提高征税人员对应税商品的归类、审价水平,增强查发偷、漏
关税的敏锐力。查发了一些较重大的偷逃税案件,如某公司利用80万美元的商业货款
进口一批货物,本应在进境口岸纳税,却伪报中央集中纳税,被青岛海关查获,补征
税款人民币97万元。
对于关税的减免,青岛海关严格实行“三级审批”制度,重大减免税由关长办公
会议审定,又积极主动地使有关单位充分得到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1988年共办理减
免税项目1415批, 已办结手续的减免税金额达人民币4.5亿元。其中:企业技术改造
进口设备424批,办理减免税2.73亿元;科教用品215批,减免税1012余万元;“三资
企业”进口货物722批,减免税1.6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口货物和其它项目54批,
减免税754.89万元。
为帮助外向型企业降低生产成本,加快资金周转,增强出口创汇能力,青岛海关
大力推行保税制度。1988年青岛市的保税工厂、保税仓库由1987年的22家增加到33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