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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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真组织了水法的贯彻宣传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自1988年7月1日开
始施行。 6月下旬,市政府就水法的实施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并在全市积极开展了贯
彻实施水法的宣传活动,从市到县(市、区)都制定了宣传计划。各级水利部门首先
组织了本系统职工认真学习水法;翻印水法布告8500份,订购了7种共1万多份宣传资
料,分发到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并与宣传、司法、广播、电视等部门配合采取多种
形式,运用各种舆论工具,向广大干部群众宣传水法的重要意义和基本内容,使大家
对水法的指导原则和各项规定有了基本的了解和掌握。
2.加强了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在贯彻实施水法过程中,从市到县(市、区)首
先抓住对水资源进行统一管理这一重点。市政府于1988年11月发文确定全市各级水利
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水利行业管理(过去局限产业管理)。至1988年底,
全市7个郊区县(市、 区)分别由县人大或政府颁布《水资源统一管理暂行办法》,
在本辖区内实行了水资源的统一管理。 主要内容包括:(1)实行取水许可证制度;
(2)开展计划用水,节约用水;(3)征收水资源费,维持水资源的采补平衡和良性
循环,并完成了3个水法配套法规的起草工作(草稿)。
3.水资源科研工作取得重要进展。以《青岛市水资源评价、利用现状和战略措施
研究》为总课目,下设10个子课题的全市水资源科研工作,已由市计委、市科委和市
水资委组织15个单位的40多名专家进行,至1988年底已完成总工作量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