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更加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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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批转了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
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总工会、市精神文明办公室等7个部门《关于对
荣获省市级文明单位党政领导实施奖励的意见》,有力地促进了全市群众性创建文明
单位活动,进一步增强了文明单位建设的活力。各县(市)区、各系统本着“深化创
建活动,巩固提高质量,强化管理机制”的原则,坚持把提高人的素质作为文明单位
建设的根本任务,并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认真修订文明单位管理条例,不断完善考
核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坚持了“区分层次、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不
断提高文明单位的水平,使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在形式、内容、管理等方面都有了新的
发展,逐步走向了经常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1988年全市共建成省级文明单位
62个, 市级文明单位标兵257个,市和县、区、局两级文明单位5473个,占全市基层
单位的30%。 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带动了基层领导班子的建设,加强了思想政治工作,
活跃了群众文化生活,提高了干部职工的职业道德水平和文明素质,增强了干部群众
的凝聚力,促进了生产和各项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