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户大中型骨干企业在市计划中单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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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部分大中型骨干企业实行计划单列,是1988年青岛市出台的一项较大的改革措
施。根据《青岛市大型工业企业在市计划单列的暂行办法》,1988年全市有16个大中
型骨干企业(集团)在市计划中实行单列。这些企业是:青岛第二橡胶厂、青岛第六
橡胶厂、青岛第九橡胶厂、青岛同泰橡胶厂、青岛碱厂、青岛染料厂、青岛化工厂、
青岛油漆厂、青岛手表厂、青岛印刷厂、青岛晶华玻璃厂、青岛电冰箱总厂、青岛红
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确定选择具有条件的大型工业企业及少数中型骨干工业企业在市计划单列,目的
在于进一步扩大大中型骨干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促进企业集团发展,增强企业活
力,使之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者,推动经济持续
稳定发展, 并为机构改革创造条件。 计划单列企业的条件是:生产规模属大型企业
(企业集团)或产值过1亿元、利税过2000万元、创汇过300万美元、生产经营发展势
头较好的中型骨干企业(企业集团);企业领导群体力量强,厂长(经理)有开拓创
新精神,能处于中心地位,起中心作用;企业管理水平较高,基础工作扎实,能完成
承包指标,经济效益较好;企业内部改革取得明显成效,深化改革的思路清晰,方向
明确。
企业计划单列后,赋予其在物资、财政、外贸、劳动人事工资等方面相当于市直
属企业的管理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