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民事审判工作 资料库:青岛年鉴库 章节:青岛年鉴1989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2/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2/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2/section/2/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2/section/2/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2/section/2/article/236/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2/section/2/article/236/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1988年, 全市法院共受理民事纠纷案件9397件,比1987年上升19.2%,审结民事
纠纷案件9035件,结案率为96%。
    在民事审判中,两级法院首先以贯彻执行《民法通则》为中心,依照《婚姻法》、
《继承法》、《民事诉讼法(试行)》以及其他法律政策,及时、合法地审理婚姻家
庭、债务、赡养、继承、赔偿等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公民与法人的合法权益,制裁违
法行为,特别对肖像权、名誉权、相邻关系等新类型案件进行了探索。全年民事案件
改判、发回率为27.7%,比1987年下降3.6%,其次,坚持了依法“着重调解”的原则,
在审结的民事案件中, 调解结案的占75%,判决结案的占15%,作其它处理的占10%。
通过民事审判活动,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了因民间纠纷而导致矛盾激化事件的发生,
促进了社会的安定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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