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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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全市法院坚决贯彻执行“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
专项斗争,严厉惩处了一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生命财产的罪犯。全年受理各类
初审刑事案件1538件, 比1987年上升29%, 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482件, 结案率为
96.35%。对杀人、抢劫、强奸、重大盗窃、爆炸等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以及直接侵犯
厂长、经理等企业领导人、打击报复基层干部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严惩,全年共审
结严重刑事犯罪案件566件,占38%,在审结的1984名人犯中,被判处死刑(包括死缓)、
无期徒刑57名, 5年以上有期徒刑570名,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免于
刑事处分或其他处理的1357名。
1988年全市法院坚决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
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重点对钻改革、开放、搞活的空子,进
行贪污、受贿、投机倒把、诈骗和盗窃公共财物的犯罪活动进行了严厉查处。全市审
结经济犯罪案件273件, 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达583万余元。在判处的384名经
济罪犯中判处死刑、无期徒刑6名,5年以上有期徒刑96名,其中犯罪数额万元以上的
31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37名。
在办案中,全市两级法院认真贯彻“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求搞准”的精神,
严格把好案件事实、证据和定罪量刑关,准确适用法律政策,保证办案质量,对主要
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4件30人,依法退查或由检察机关撤诉处理,对漏罪漏犯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大案、要案组织审判力量提前介入,力争在法定期限内从快审
结。1988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召开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宣判大会84次,宣判323案588犯,
依法稳、准、狠地打击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