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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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1987年8月15日 《关于在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行政监察机关
的通知》 精神,青岛市人民政府于1987年12月8日发出《关于成立青岛市监察局的通
知》(青政发[1987年297号] )。1988年2月8日,青岛市编制委员会批准了市监察局
的机构设置。 到1988年3月底,全市12个县(市)、区监察局全部成立。12月22日,
经市政府批准, 成立了青岛市行政监察举报中心(隶属市监察局领导) 。按照上级
“边组建、边工作”的要求,市监察局积极开展了各项工作。1988年,全市两级监察
机关共受理各种案件101件。 其中立案83件,查结57件。严肃处理了45名违纪干部。
其中:记大过以下25人,降职1人,降级1人,撤职11人,开除留察3人,开除工职4人。
至1988年底,市监察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622件次,属于监察业务的312件次。
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批示和国家监察部的具体部署,1988年全市进行全面清查对
外经济合同工作。 自3月初开始,全市成立了126个清查办公室,抽调了478人专职搞
清查, 经过自查、 复查、 抽查和总结等4个阶段,对全市1979年至1987年间签订的
6010份对外经济合同,全部进行了清查,这项工作历时5个多月,到9月中旬基本结束。
清查出的问题共6类48条,涉及49份合同。共追回外商拖欠贷款553万元,修复因质量
低劣,不能使用的引进设备价值20多万元,针对清查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帮助有关单
位共建立工作制度18项计98条, 对5名干部在外经工作中违犯外事纪律的问题立案查
处。 1988年市监察机关对全市6个政府部门进行了例行检查。检查中共召开22个座谈
会, 与230名干部、职工谈了话,走访了50多个单位,并把检查内容分解成20个定量
或定性指标进行民意测评, 组织638名干部参加了对领导干部的测评,对发现的68个
问题,酌情进行了解决。这次例行检查的工作得到国家监察部、山东省监察厅的充分
肯定,先后在全国监察工作会议和华东、西北地区监察工作座谈会上作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