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制定地方性法规 资料库:青岛年鉴库 章节:青岛年鉴1989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2/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2/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2/section/2/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2/section/2/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2/section/2/article/160/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2/section/2/article/160/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为把青岛市的城市建设和管理以及各项事业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1988年,市人
大常委会加强了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工作。经过广泛征求各方面,反复讨论修改,市十
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办法》和《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两个地方性法规,并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
五次会议批准,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人大常委会还根据全国人大和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参与了12项法律法规的讨
论和修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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