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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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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把青岛市的城市建设和管理以及各项事业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1988年,市人
大常委会加强了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工作。经过广泛征求各方面,反复讨论修改,市十
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办法》和《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两个地方性法规,并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
五次会议批准,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人大常委会还根据全国人大和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参与了12项法律法规的讨
论和修改工作。